发布时间:2023-06-0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结合培训、就业市场对技能人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我市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进一步拓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遴选职业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家政服务员、美发师。
二、遴选对象及条件
(一)在南京属地依法登记,以人才培养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公共实训中心(基地)、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三)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其它申报细节详见《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和《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8号)附件表格。
三、遴选程序
(一)备案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辖区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附件)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如实填报第三方评价机构备案表(见省厅文件),并附相关制度和材料。
(二)信用核查
各区人社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信用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信用核查联动机制。各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于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信用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发现有涉及人才评价方面的违规和单位经营方面失信等不良行为的,停止备案。
(三)现场评估
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经费保障措施、评价内设机构、人员及质量保障体系、评价场地、考核设备及信息管理体系等内容。
(四)公示备案
评估通过后,市鉴定中心将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基本信息和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备案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
附件: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经办服务网络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