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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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2〕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镇江市市长质量奖是镇江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镇江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镇江市市长质量奖”和“镇江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镇江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数量不超过3个、镇江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评定数量不超过3个。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申报镇江市市长质量奖。

第五条 镇江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镇江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镇江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镇江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镇江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八条 镇江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镇江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镇江市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在地区申报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镇江市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镇江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

(一)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地方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二)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三)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四)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

(六)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七)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再次申报并获得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的,授予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镇江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授予奖牌。

第十四条 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宣传、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获得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镇江市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镇江市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称号和奖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2〕2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