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8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以下简称“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可以有效防范当前劳务派遣市场存在的违法派遣、不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社保代理等违法用工和抽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各地要严格落实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作为完善行政许可的必要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加强协调联动,在人社内部加强与就业、社保、劳动保障监察等处室单位的沟通,在人社外部加强与行政审批、信用管理、市场监管、司法审判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积极推动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网上办理。今年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新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模块,推动实现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一网登录、同步申请、同步审核、同步反馈”全流程网上办理。核验对象是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外省市在我市取得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的单位;评价对象是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满一年的单位(截止到当年3月31日,含子公司、分公司)。未满一年的,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材料。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完成核验评价工作后,应到审批部门所在辖区实施行政许可监管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见附件1)加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章。其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核验评价工作: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并在市本级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其他需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核验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劳务派遣单位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评价材料,核验、评价工作具体内容、材料及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三、强化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要加强年度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动态管理,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各地要将核验结果于2024年4月12日前在本地区“双公示”网站或本局官网上公示核验结果,并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注重信用结果的比对与运用。对已经核验和获得相应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充分运用核验和信用评价结果,加强跟踪指导、抽查和监督。同时,对评为AAA、AA、A、B级的单位,各地要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单位提交的佐证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抽查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律降为C级。对核验和评价中发现问题的劳务派遣单位,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形式切实予以纠正,确保问题立行立改;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参加年度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违法开展劳务派遣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搅乱市场秩序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获得A级及以上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落实联合激励措施,引导其巩固提升信用等级,做到优者更优;对获得B级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指导服务,明确改进方向,做到好中向优;对获得或直接认定C级的劳务派遣单位,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和惩戒力度,做到失信不立。各地要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对负有核验职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于2024年4月19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汇总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董珂;联系电话:0516-85805770;电子邮箱:xzgzc@163.com
附件:
1.各地人社部门联系方式
2.年度核验和评价工作指引
3.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5.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6.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7.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汇总表
8.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