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反不正当竞争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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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反不正当竞争类)》的通知

扬市监反函〔2023〕1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反不正当竞争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向企业做好宣传倡导工作。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不正当竞争类行为

序号

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

部门

1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经营者实施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使用与他人标识完全相同的标识、近似的标识,包括商品标识、服务标识,包括明确列举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未明确列举的他人商标、商品形状等。

如:“鸟苏啤酒”“雷碧”“治治瓜子”“康帅傅”“太白兔”等“傍名牌”“搭便车”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高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仿冒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2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经营者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如:“红盟科技公司与红盟信息科技公司”“中联集团公司与中联混凝土公司”的企业字号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一般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3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经营者擅自使用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如:在权利人已是知名企业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注册与权利人域名主体部分相同的域名,且在该网站上使用了权利人网站的文章、案例、图片等内容,并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的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行为,包括公益网站,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4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经营者采用了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国内外旅游、房屋装修、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以及解决子女或亲属入学、就业等。

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有的在商品购销环节给付相对方工作人员回扣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高

经营者应依靠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等方式达成交易或竞争优势。对有能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发挥积极作用,努力促成公平、公正的交易。

经营者不得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5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具体表现为:

1、内容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

2、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

3、仅陈述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

如:将国内小企业产品宣传为国内外知名企业产品,刷单炒信、虚假评价、假排队(饭托、房托),宣传商品含有珍贵物质但实际含量极低不足以产生所宣称益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较高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展商业宣传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体验会、推介说明会等形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商品相关信息包括:

1、商品的自然属性信息(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有效期限等,服务的标准、质量、时间、地点等)

2、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如资质、资产规模、曾获荣誉,与知名企业、知名人士的关系等)

3、商品的市场信息(如价格、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6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如组织刷单炒信(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假聊)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较高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伪造商品热销和不真实评价等假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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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实施了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应严守岗位职责,遵守法律,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竞争对手,应通过合作或者支付费用等方式,合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8

经营者不得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者进行的有奖销售中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如:经营者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如:谎称有奖的方式包括:(1)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2)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3)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4)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5)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6)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高

经营者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有奖销售档案,不得擅自变更、附加条件,影响兑奖行为;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不得有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或者擅自改变活动范围、不按要求投放中奖标志的商品(或奖券)等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行为;不得有最高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9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无中生有地宣称竞争对手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宣称竞争对手的商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呼吁消费者不要购买,但实际含量极少,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竞争对手为生产、销售、提供相同或相似、具备相似功能、可以相互替代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也包括存在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购买力等商业利益冲突的,如: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可能因争夺社会资金流而成为竞争对手。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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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经营者不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应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技术手段等措施来保持自己的优势或者独特地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打击其他经营者。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扬州市从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清单中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3.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不正当竞争违法违规行为。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规范促销类行为

序号

合规

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

部门

1

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未履行承诺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低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履行优惠承诺,维护商业信誉。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2

交易场所提供者未遵守规则、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和保存有关信息记录、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八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低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相关促销活动时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3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国家对禁止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低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的质量,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4

经营者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

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七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低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平台内)应当将开展的促销活动相应方案、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进行公示。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5

经营者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未随时公示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经营者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未随时公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者应规范有奖销售行为,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6

经营者未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有奖销售信息并妥善保存两年。

经营者未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0514-89332693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扬州市从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清单中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3.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不正当促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