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淮安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淮安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引进集聚更多优秀人才,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根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长三角北部重要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淮发〔2024〕5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淮安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紧扣加快建设长三角北部重要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目标,面向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和全市产业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大力引进、扶持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来淮创新创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为淮安全力打造人才发展福地、产才融合高地,全面建设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

第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计划主要围绕我市“7+3”先进制造业集群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优先支持我市重点布局的四大新兴产业赛道(集成电路与人工智能、生物制造与医药器械、新型能源与绿色制造、新型材料与循环经济)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以市县(区)联动、属地化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和业务指导,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人才及企业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科技领军人才计划设重大创新创业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等类别,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第五条 重大创新创业团队主要支持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人才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至少3人以上。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引进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2.团队领军人才应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力,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杰出的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核心成员一般应有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效;

3.团队应于近年到淮安创业或引进到淮安企业、科研院所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其中,创业团队的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淮安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创新团队的应在引才单位担任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4.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技术,项目总投入不少于500万元,且能够在未来实现产业化,具有显著的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

第六条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到淮安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能促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2.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于近年引进到淮安企业或科研机构担任研发工作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引进后须在淮安企业、科研院所工作3年以上,税前月薪不低于1万元;

3.引才企业和科研机构应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且能为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第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支持既通科技又懂市场,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来淮创业,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管理的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3.于近年引进到淮安创业并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淮安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创业类项目、高水平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予以直接立项或简化评审程序。对在学历、年龄等方面需破格申报的人才,技术确为先进、企业质态较好的,可“一事一议”进行研究资助。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当年度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分批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

第十条 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经所在地组织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择优遴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立项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获得立项的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团队规模、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等综合情况分为A、B、C三档资助,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对获得立项的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薪酬水平、项目投入、成果转化等综合情况分为A、B、C三档资助,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获得立项的人才还可由淮上英才创投公司给予最高1亿元股权投资,并同步享受安居保障政策支持,享受优秀人才贡献奖励政策以及医疗、子女教育服务、出入境便利等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和生活待遇。优先对立项人才项目给予创业保险、人才基金等支持。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涉及科研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和申报单位注册地财政按比例分担,需由市、县区园区分担的一律按照3:7比例共同承担。资助经费按5:3:2比例分三年(笔)下达,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资助资金(30%)第一笔下达20%,第二笔根据人才在岗和项目进展情况下达10%。与创新领军人才薪酬补贴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拨付。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市委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经市委人才办核准,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付。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实施管理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执行。

第十八条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人才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终止的项目视合同履行情况记入科研信用记录。相关人才经市委人才办核定,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

(一)人才、团队已离职离岗的;

(二)人才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人才不再是创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大股东的;

(三)企业已注销、搬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第十九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及企业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及人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规定与原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