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 镇江市乡村振兴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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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      

镇江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16日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做好“十四五”期间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方案》(镇办〔2021〕42号)和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2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按照平稳过渡、扩面提质、拓展延伸、协同联动原则,健全长效化就业帮扶工作机制,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脱贫人口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将98个市定经济薄弱村作为稳岗就业工作的重点地区,加大各项政策倾斜支持力度,促进脱贫人口就业水平稳中提质,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失业返贫的底线。

二、政策措施

(一)有序引导转移就业。依托村(社区)基层组织和人社服务平台,摸清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人群转移就业意愿,收集务工用工信息,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对成功帮助重点人员转移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各地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依托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市),培育发展特色劳务品牌。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引导本地企业和用人单位履行帮扶社会责任,专门面向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人群开发不讲年龄、不讲学历、只讲爱心的爱心岗位。每年组织认定一批爱心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用人单位(企业)招用重点人群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三)以工代赈拓展就业。各地要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并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资金占比,广泛动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人员参与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建设。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项目实施单位优先安排重点人员参与项目建设以及维修养护,参照当地农民务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

(四)创建载体扩大就业。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特色,建设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卫星工厂等就业帮扶基地,安排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人群从事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手工工艺等。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市级、县级就业帮扶基地。对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延续支持费用减免以及各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数量多、效果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新创业,帮扶有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自主创业。对首次成功创业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创业主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支持各地建设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对认定为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奖补。

(六)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各地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人群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社保补贴等政策。鼓励各地依托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特色种养业和家庭手工业,引导重点人员居家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定做等。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立就业超市、零工市场,为重点人员提供更多家门口就业机会。

(七)开发岗位安置就业。鼓励各地和市有关部门结合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临时公益性岗位,用足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优先托底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和其他符合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八)劳务协作帮扶就业。支持对口地区与我市对口协作地区健全劳务协作工作机制,丰富拓展劳务协作内容,互设劳务协作工作站。各地要落实稳岗责任,依照对口地区提供的就业需求清单,广泛采集岗位信息,建立岗位供给清单,并及时向对口地区推送。鼓励本地企业吸纳对口地区脱贫人口,对吸纳对口地区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口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各地可会商对口地区通过东西部协作机制安排的资金给予支持。

(九)强化培训提升就业。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人群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支持各地积极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面向脱贫人口、低收入人口等重点人群开展健康照护、养老及医疗护理、家政服务等专项培训。支持低收入人口、脱贫户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

(十)优化服务精准就业。各地要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和多部门信息共享,对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实施动态监测。完善基层主动发现预警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针对性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行就业服务实名制,构建精准识别、精细分类、专业指导的服务模式。加大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升市场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市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就业帮扶政策措施。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协助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情况监测和工作调度。发改部门要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增收渠道。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予以支持。

(二)落实工作保障。各地要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保持就业帮扶工作专班、驻村第一书记等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用足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向重点帮扶地区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地区倾斜。根据巩固拓展就业扶贫成果的实际需要,统筹开展各具特色的专项活动,推动各项帮扶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认真梳理公布就业帮扶政策清单,广泛向本地和对口帮扶地区来镇就业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推送就业帮扶政策。选树一批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典型案例,总结宣传推广一批“立得住、叫得响、推得开”的就业帮扶好经验好做法。定期举办乡村振兴技能大赛等活动,营造劳动最光荣、幸福靠奋斗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后期国家和省对意见中涉及的政策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