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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农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江市农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镇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社事局,局危化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镇江市农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镇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镇江市农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指导农业企业规范使用危险化学品,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风险管控,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镇江市农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主要依据

本《指导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目录》等相关标准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农药生产、兽药生产、饲料生产、种植业、渔业、畜禽屠宰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检测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辅助设施。

三、主要目标

(一)规范监督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风险程度以及企业使用规模的大小,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按照“红、橙、黄”三类实行分级监管。

红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指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或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橙色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是使用剧毒化学品或有毒气体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设置危险化学品储罐的生产经营单位;三是危险化学品储存总量超过1吨的生产经营单位。

黄色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各地农业农村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三色”分级监管的有关要求,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分类分级监管。

(二)规范存储使用。所有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具体包括: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储存柜、室外堆场、储罐区中间罐区等规范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装置)及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仓库、堆场、储罐区中间罐区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标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仓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应的行业(专业)设计资质或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三)规范流程管理。着力构建形成集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与装卸、储存、领取、使用、废弃物处置为一体的全流程安全管理体系。

四、工作重点

(一)要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1.共性监管要求

(1)企业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覆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化学品使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上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实施闭环管理。

(3)企业应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涉及高危作业、特种作业等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应将外包作业人员统一纳入本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企业应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5)企业应按照要求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禁忌物质禁止混放混存;储存和使用可燃、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应按要求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使用的电气、工具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6)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7)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购买、出入库、使用、销毁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建立台账(至少包括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

(8)企业应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特殊作业管理,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进行作业条件安全确认,现场配备监护人员。

(9)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外包作业(含场所、装置设施外包)应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10)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修订完善。

(11)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不应与员工休息(宿舍)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甲、乙类危化品的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等。

(1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2.个性化监管要求

黄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或专家诊断,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评估或专家诊断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红、橙色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由具备相关行业资质的单位对其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场所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还需将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属地应急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二)要进一步规范全过程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采购。一是企业应依法向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并签订危险化学品采购协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按公安机关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二是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要与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任何单位不得购买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运输与装卸。一是企业应向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收集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及车辆、人员信息,并核实承运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证、危化品车辆押运员证是否都在有效期内。二是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标准、装卸车安全确认表,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卸车时应轻拿轻放,禁止使用铲车、翻斗车等装卸、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甲、乙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在仓库、堆场内装卸。进入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堆场的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要求并加装阻火设施。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或修理。三是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不得超过装车位的数量。四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槽车进入装卸场所应设置防静电接地与检测报警装置;装卸软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严禁使用不导电塑料软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遵循先连接槽车静电接地线后接通管道,并确认所有装卸设备、设施已进行有效接地的原则,接地完毕,静置不少于5分钟后,再进行采样、测温等。液化烃不得采用软管输送。装卸作业完毕,应遵循先拆卸管道后拆卸静电接地线的原则,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是否妥善分离,才能启动车体。五是雷雨天严禁装卸作业,附近有明火严禁装卸作业,罐体内压力异常严禁装卸作业,检测出可燃气体泄漏或其他的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装卸作业。

3.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柜、堆场、储罐内,不得与废弃物品同室(同一防火分区)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场所应按要求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志标识、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等。

(1)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防火分区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范要求。一是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入口处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等标准的规定。二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通风良好,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不得穿越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防火墙,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得暗设。三是危险化学品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储存忌水性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防止水浸渍、除湿措施。四是危险化学品应按规范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同一库房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库房内严禁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五是危险化学品仓库堆放不得超过3层,垛距、灯距、墙距、柱距、顶距等应满足“五距”要求(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垛距≥10cm、灯距≥50cm、墙距≥30cm、柱距≥10cm、顶距≥50cm),并不得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且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六是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计并每日记录,库房内温湿度应保持在规定范围之内。应按要求设置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七是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汽车专用防静电接地报警装置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校验。

(2)危险化学品中间库。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可设置在厂房内,中间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得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或不大于200kg。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一是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二是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内,也不应贴邻设置;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丁、戊类中间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等标准的规定。三是危险化学品中间库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校验。四是危险化学品中间库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库房内严禁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3)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危险化学品按用途分为易燃液体贮存柜、可燃液体贮存柜、腐蚀性液体贮存柜、毒害品贮存柜、压缩气体气瓶贮存柜。一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及化验分析室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少时可在相应地点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柜。专用柜周边应无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表面炽热设备,地面应平整。二是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应为耐腐蚀材料制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柜体应静电接地良好,周边防爆区域内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储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密封良好。带阻火功能的上下通风孔,易燃易爆、毒害性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配设排气孔,排气孔应处于开启状态且外侧不得被遮挡影响通气,排气孔应有管道引向安全地点排放、处置。三是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机械防盗锁和视频监控。不得在储存柜内进行危化品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四是毒性液体、气体和易燃液体、气体柜应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检测装置,气体浓度检测探头应在检定有效期内。气体浓度检测探头安装位置应符合如下要求:探测到比空气重的气体,探头安装在柜体下部;探测到比空气轻的气体,探头安装在柜体上部。五是储存柜外侧或者附近应张贴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储存柜内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贴有易于识别的标签。附近需设置灭火毯、吸油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灭火器、洗眼器和喷淋器等应急救援设施,储存柜内同层不得存放相互禁忌的危险化学品。

(4)室外堆场。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农业企业其他危险化学品原则上不得利用室外堆场存放,如确需室外堆场存放的必须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且不得超过24小时。一是危险化学品堆场与周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及各专业规范要求,露天堆场应设在消防水源充足、交通运输便利的地点,周边须有宽度不低于4米、净高不小于4.5米的消防车道,道路转弯半径不小于9米,在消防车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室外堆场四周30米内无杂草、木料等可燃物。二是堆场内应按规范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堆场内液体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三是堆场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温度计、湿度计、消防设施和洗眼器、冲淋器、汽车专用防静电接地报警装置。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入口处应按要求设置防爆型人体静电导除装置。四是堆场内应成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二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五是桶装的易燃液体,应防太阳直接照射,应用不燃材料搭建遮阳棚,设置温度计、湿度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且应有定时喷水降湿设施、汽车专用防静电接地报警装置。堆场应按规范设施防雷设施。六是堆场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堆场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装卸操作规程等。

(5)储罐区中间罐区。储罐区中间罐区之间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地、设备设施、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一是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上式储罐(组)应规范设置防火堤。储罐组内存储不同品种的可燃液体时,应按规定设置隔堤。防火堤和隔堤不得留有任何孔洞。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塑料储罐储存。地下储罐应采用双层罐并设泄漏检测,并设置防上浮、防腐蚀、抗压等措施。罐区进出口、罐底上罐爬梯和泵区宜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二是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储罐(组)应按标准规定设置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液氧储罐周边5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三是危险化学品储罐(中间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罐还应按要求设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应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四是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中间罐)应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汽车专用防静电接地报警装置等。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应急处置卡。

4.危化品领取。企业各使用部门或单位上报危化品领用申请,由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填写出库单。出库单统一到各危险化学品专管部门办理。由专管部门根据申请的品种、数量填写出库单、签字确认。一是危险化学品领用人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领用人凭填写完整、签字确认后的出库单到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签字领取。在领取危险化学品时需与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当面核对领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数量,确认危险化学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泄漏等现象。二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领用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各使用部门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需求的,需填写《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使用岗位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企业分管负责人,应逐级审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实行“当日领当日回”制度,在使用过程中,须遵守“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量不得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当天未用完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按照规定实行退库。

5.危化品使用。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物质,在使用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物品。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一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作业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二是室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保持畅通。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三是涉及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序应设置固定作业区域,现场摆放的危险化学品要粘贴安全标签,现场张贴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人员应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四是危险化学品分装作业应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分装作业区,分装甲乙类易燃液体时,应有可靠静电接地措施。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分(换)装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五是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生产设备设施应采用防爆电气。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应通风良好。应设置带声光报警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传至24h有人值守的场所。厂房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事故排风连锁。六是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七是作业场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工业气瓶使用。一是使用的工业气瓶应安全附件齐全(瓶帽、橡胶护圈等),安全标识完好,不得擅自更改气体的钢印和颜色标记。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在使用场所工业气瓶暂存区的实瓶、空瓶应分区布置,并设有明显标志,气瓶严禁混放。二是使用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与氧气接触的附件(如减压阀、焊接炬、输气胶管等)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使用人员的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应沾有油脂。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不应小于10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气焊、气割用可燃气体气瓶应设置防回火阀,可燃气体使用红色胶管、氧气使用蓝色胶管,胶管与瓶体须有可靠连接,胶管应定期更换,不得有龟裂等情形。

(3)腐蚀性化学品使用。一是使用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厂房、操作间应经过防腐蚀、防渗处理,其结构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要求,酸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使用点应设置局部排风,并经合理处置后排放。使用酸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场所应设置漫坡、收集槽等泄漏收集措施。二是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须符合腐蚀场所电气选型要求,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一是废弃危险化学品应纳入本企业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内或危废仓库内。企业危废仓库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设置,企业危废仓库应与所储存危废的火灾危险类别、危害特性等相适应的耐火等级、通风照明、防火分区等,企业危废仓库安全设施应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77号令修订)要求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危废库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等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二是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和设施在处置和拆除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并编制处置和拆除方案。处置和拆除方案应包括危险性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采取隔离、封闭、惰性气体保护、化学中和、检测监控等有效措施,确保处置和拆除过程安全。三是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转移、运输、处置等环节,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

(三)进一步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

1.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2.涉及毒性气体实际存在量大于或等于临界量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涉及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量大于或等于临界量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个人及社会风险值。

3.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的,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涉及化工生产装置的,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5.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监测系统和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6.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写明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将危害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7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装备,按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总结评估。

8.应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评估、建档、变更、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广泛宣传教育。结合本《指导意见》,各地要积极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一是组织监管人员系统学,通过集中培训与自主学习,掌握农业企业危化品使用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安全要求,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能力;二是层层宣传引导规范学,从危化品使用量大、种类多、人员技能水平低的区域、行业、企业入手,层层宣贯,优化服务,以上门送法律、送规范等形式向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发放《指导意见》,要求企业积极开展内部培训学习,增强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技能素养,解决企业“学什么”的困惑;三是契合企业实际务实学,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各地监管执法人员要立足企业危化品使用的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危化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精准锁定企业使用危化品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参照本《指导意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底数排查,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各地要在前期开展农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持续推进专项整治。一是继续开展排查摸底,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农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单位、品种、数量,做到应报尽报;二是持续加强风险辩识与隐患排查,督促企业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辨识存在的危化品使用安全风险,开展隐患排查,指导企业从全过程安全管理的角度对标整改问题隐患,全面提升企业危化品使用安全水平。

(三)严格督查整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农业企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查找危化品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科学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逐项限期整改;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省厅明确的6个方面检查事项,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警示教育一片,严格保持“露头就打”态势,严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