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东台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盐城供电公司,各相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规定,现将第三批申报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比例公布如下(详见附件),由供电企业按政策规定对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用电自本文发布之月的次月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如果在前期申报过程中由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先予执行的,则按协调确定的时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各级供电公司要着力优化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供电服务,积极协助相关用电户及时办理用电登记、用电性质变更、因增加(或减少)用电设备而调整各类别电价比例等相关用电变更手续。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电网企业现场巡查发现用电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可随时联系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电比例进行变更。
附件:盐城市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定汇总表(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