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技工院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技工院校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教育管理,推动我市技工院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技工院校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技工院校设立设置

1.严格相关批准程序。新开设技工院校的,应符合技工院校设立标准,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先由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书面申办材料,且按要求征得相关政府或职能部门意见,一并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初评,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人社厅复评。技工院校原则上不得设置校外教学点,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确有需要的,可在本市设置校外教学点,且其办学场所应为举办者自有场地且具有合法产权,并报市人社部门评估批准。技工院校不得在本市外设置校外教学点。

2.落实达标工程要求。技工院校要按照《江苏省技工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科学制定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筹措办学经费,加强土地、校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优化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学设施设备等教学条件,刚性落实执行指标要求。校园占地和校舍建筑中学校独立产权部分占比应达50%及以上;其他确需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与学校办学规划相匹配,并以协议或补充协议等方式加以保障。学校举办者要持续加大投入,确保办学基础设施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二、规范技工院校办学行为

3.提升教学管理水平。技工院校要严格落实《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以提升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科学编制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人才培养方案按学年报市人社部门。要坚持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按规定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其中,实践教学不低于总课时的60%。要重视基础素质能力教学,全面落实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统编教材使用。学校开设新专业的,必须满足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专业师资等条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要扎实推动工学一体化工作开展,不断提高主干专业专业课一体化率、专业教师一体化率。要切实承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社会职责。

4.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技工院校要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技工院校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不得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专任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新教师入职必须严格落实资格审查制度。公办技工院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5.加大实训设备投入。技工院校要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训设施、实验设备、计算机等,并不断加大投入,加快设备更新和管理,充实紧跟生产发展水平的实训设备。要按规定开足开齐实训课程,各专业工位数满足实训需求。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和场所建筑面积按照相关指标要求严格落实。

6.规范联合办学行为。未经省、市人社部门书面批准,技工院校不得开展联合办学,不得设立分校(校区)、教学点。技工院校需在省内开展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招生简章等要报市人社部门及联合办学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上报省人社厅备案后方能实施;跨省开展联合办学的报请省人社厅批准。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开展联合办学;联合办学双方应如实开展招生宣传,并与学生及家长签订书面协议。

7.严格学生实习管理。技工院校要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严格规范学生实习实训的组织实施。毕业年度学生应安排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学校安排岗位实习,要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实习期限、岗位、安全、报酬等内容符合规定要求。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企业应为实习学生缴纳工伤保险,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指定专人全程共同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

三、规范技工院校招生管理

8.严格核定招生计划。每年技工院校根据师资队伍、实训设备、教学场地等办学条件提出招生计划和新增专业申请,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学校办学资质进行核查,合理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报省人社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经核查不具备招生资质的学校不得开展招生,也不得借联合办学、作为其他学校教学点等名义变相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对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招收全日制技工教育学生且无在校生的技工院校,报请省人社厅取消其办学资格。

9.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技工院校要认真制定年度招生简章,及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经备案后的招生简章方可报市教育部门,刊登在《高中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上的内容不得与招生简章冲突。每所学校每个招生年度只能制定一个招生简章,不得使用不同版本招生简章规避监管和违规宣传。严禁夸大、虚假宣传,不得违规承诺“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等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备注“对口招生统考班”“订单班”“冠名班”等字样;不得开展有偿招生。技工院校主要负责人要签订规范招生承诺书,招生录取时学校要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入学就读协议,明确告知培养目标、学制及毕业要求等。

10.强化学籍日常管理。技工院校要全面执行《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严格规范使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要认真核对新生个人基本信息,准确录入学籍系统。学籍系统注册完毕后,学校要及时导出数据填写《技工学校全日制新生录取审批表》,报市人社部门备案。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得同时拥有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对休学、退学、转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学校要在变更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进行异动处理,严禁空挂学籍、重复注册学籍等情况。要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学生办理毕业验印,核发加盖人社部门钢印和学校印章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四、规范技工院校资助和收费

11.严格资助资金管理。严格落实《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技工院校依法依规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资助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设置资助管理岗位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按程序开展受助学生资格认定、信息公示、资助申报审批等工作。不得通过虚假注册学籍、修改学生学籍关键信息、延迟学籍异动处理等方式,为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申报免学费补助和助学金。助学金要足额按时发放给受助学生,受助学生签字手续、存档材料齐全,结余资助资金要及时结转。

12.规范收费退费管理。公办技工院校严格执行各项收费审核规定,民办技工院校按照《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既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还要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必须由学校负责收取,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以学籍注册费、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技工院校退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维护技工院校安全和稳定

13.强化校园安全管理。技工院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按照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要求,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制度。要聚焦消防、建筑、交通、治安、食品、卫生、实习实训、实验室及危化品、校园欺凌、心理健康等方面问题,扎实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要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常态化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疏散逃生演练等活动。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制度,安全管理台帐记录完整、归档清晰,有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问题清单,安全问题清单有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不定期进行“回头看”,实现闭环管理。要依法规范校园内食堂、超市等服务网点的经营行为。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消防手续。要保障安全建设经费投入,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4.健全信息反馈机制。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来电来信来访和“12345”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回应解决学生和家长的正当诉求,加强网络舆情管理,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建立良好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要建立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同级人社和相关职能部门、市人社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贻误处理时机、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和追究学校责任。

六、严格技工院校监督和问责

15.加大违法违规惩治。技工院校在办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整顿、不认真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报省人社厅削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降格办学层次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相关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