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5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政策主题:人才发展
苏职称〔2021〕4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电力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