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打击养老诈骗强化广告发布审查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2-05-1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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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入打击养老诈骗强化广告发布审查的提示

为了深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重拳治理“涉老食品”“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制作、发布“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示如下:

一、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二、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范围。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五、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六、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