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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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各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制定并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

二、《意见》出台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三)《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1〕6号)和《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市监规〔2022〕10号)。

三、《意见》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违不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三张清单”合理压缩行政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处罚决定。

四、“三张清单”主要有哪些内容?

经过细致梳理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三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作为附件。《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计84项;《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共计3项;《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共计23项。“三张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