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监督管理
一、《意见》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各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制定并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
二、《意见》出台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三)《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1〕6号)和《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苏市监规〔2022〕10号)。
三、《意见》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违不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三张清单”合理压缩行政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处罚决定。
四、“三张清单”主要有哪些内容?
经过细致梳理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三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作为附件。《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计84项;《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共计3项;《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共计23项。“三张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