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体育局 南京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宁财规〔2021〕6号
各区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体育产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体育局
2021年12月9日
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体彩公益金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南京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区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市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能。
第五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体育局研究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的审核;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申报公告;
(四)参与申报项目的初步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做好年度拟支持项目对外公示、经费下达;
(五)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性角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会同市体育局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市体育局收回市直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体育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申报公告,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四)组织项目申报,指导各区项目申报和初审;
(五)组织项目信用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六)督促并指导各区体育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市直项目进行监管;
(七)负责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收回市直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八)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二)配合同级体育部门做好项目绩效工作;
(三)配合收回本地区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区体育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做好项目单位的资格审查和项目推荐;
(二)监督管理本地区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
(三)按要求向上级体育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四)联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收回本地区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对资金使用负责;
(三)主动接受和配合体育、财政等部门对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落实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制,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负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含社会体育俱乐部)或非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
(四)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经完成的项目;
(五)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经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审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1年内甚至多年无营业收入;
(三)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
(四)在规定的项目申报截止日连续经营期未满1年,或因故无法正常运营;
(五)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
(六)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经获得省级体育产业专项资金及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七)处在取消3年申报资格期间;
(八)其他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程序主要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单位申报、区级审核上报、市级评审、公示、经费下达等环节。申报指南(通知)应当提前公布可量化、可核实的明确标准,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市“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包括:
(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体育场地设施;
(二)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与健身服务;
(三)体育培训服务;
(四)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
(五)体育装备科技创新、体育中介、体育会展、体育建筑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
(六)体育融合创新。体育与医疗、教育、商业、旅游等融合创新;“互联网+体育”新业态培育;体育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体育产业论坛等项目;
(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项目,以及地方特色的体育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八)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研发、市场推广和体育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九)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十)获得国家和省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体育类特色小镇、体育服务综合体、体育消费试点城市等载体,以及承担国家和省重大体育产业工作试点地区或单位申报的项目;
(十一)其他对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
第十四条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采取项目完成后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市体育局可根据体育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对特定类别项目制定专项扶持实施细则,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扶持政策依据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依据项目类别、主体、规模等情况综合考虑:
(一)对基地等产业载体、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类别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体育装备科技创新类别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其他类别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具体分类见每年的项目申报通知。已制定专项实施细则的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严禁擅自变更项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使用方向时,须报经项目所在区体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同意。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申报项目后续运营发展,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区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2年以上的,收回市财政。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区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南京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