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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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工信中小〔2022〕155号

各辖区工信(经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水平,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22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水平,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质量,构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营造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 会同市工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 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 配合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4. 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5. 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工信局主要职责:

       1. 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

       3.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4. 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辖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 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2. 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辖区工信部门主要职责:

       1.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2.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3. 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 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日常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

       3. 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 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5. 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1. 中小企业双创大赛奖励项目

       2021年度参加国家工信部组织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团队);2021年度参加江苏省工信厅组织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企业(团队)。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示范项目

       鼓励广大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改造,提高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我市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2021年研发经费支出占比4%以上、设备投入超1000万元的市级(含)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微企业领军人才培育、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高端发展人才培养、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和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项目等,重点支持纳入全市年度培训计划的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项目审核、规划调研、总结宣传、咨询服务等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支持标准

       1. 中小企业双创大赛奖励项目。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进行奖励,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分档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示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含)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不超过企业2021年度设备投入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但与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重大项目设备投入奖励不重复享受。

       3.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财政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厉行节约,注重绩效。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除中小企业双创大赛奖励项目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级资金就高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

       (一)申报指南

       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常州市各辖区、经开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不需一年以上);

       2.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

       4. 近三年无严重失信信息;

       5. 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具体申报条件。

       (三)申报受理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向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项目初审

       各辖区、经开区工信部门按照本细则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项目材料,并上报市工信局。直接向市工信局申报的项目,由市工信局一并负责初审。

       (五)项目审核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项目审核。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制定项目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六)项目确定

       市工信局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密信息外,将拟支持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 资金下达

       1.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工信局下达专项资金。各辖区、常州经开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2.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  信息公开

       除涉密信息外,市工信局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绩效管理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评审,必要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各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在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期为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常州市工信局、常州市财政局于2020年8月6日发布的《常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常工信中小〔20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