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发改价格发〔2022〕161号
各辖市(区)经发局(发改委),镇江新区、高新区经发局(科发局),国网镇江供电公司,相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规定,我市于2021年公布三批41家企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名单。现根据部分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部分企业申报情况,调整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比例名单并公布如下(详见附件),由供电企业按政策规定对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用电自发文之月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名单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各级供电公司要着力优化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供电服务,积极协助相关用电户及时办理用电登记、用电性质变更、因增加(或减少)用电设备而调整各类别电价比例等相关用电变更手续。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电网企业现场巡查发现用电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可随时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电比例进行变更。
附件:镇江市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比例审定汇总表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