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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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常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

2024年12月23日

 

常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常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市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收回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项目申报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认真做好项目的决算、绩效自评等工作,主动接受宣传、财政部门等对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活动、实施的重大项目等;

(二)市重点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推广;

(三)重大宣传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活动、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工程等;

(四)市重点文化产业的引导与培育;

(五)理论研究、理论教育、理论宣传、智库建设等;

(六)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部校共建项目等;

(七)对宣传思想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及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八)宣传思想文化发展项目管理和服务;

(九)其他宣传思想文化发展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部门(单位)是主要从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部门(单位)根据市委宣传部制定的年度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通知要求,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报部门(单位)需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计划、项目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往年持续开展项目的绩效报告和项目资金决算等。根据项目的使用类型,市委宣传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由市委宣传部拟定资金使用细化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后提交部务会议讨论审定。审定后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原则上不予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提出的序时进度推进。因故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应当自项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经费决算并上报,剩余资金按规定程序退回财政。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结项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决算,自决算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委宣传部申请项目结项;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市委宣传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市委宣传部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常发〔2020〕11号)相关要求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突出结果导向,注重产出和效益,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条件、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及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等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常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常财规〔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