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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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影像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9号),常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卫生健康部门拟定了《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3月12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7楼722(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传真:0519-85686500,电话:0519-85686517,电子邮箱czybj_jgzc@163.com

 

附件:

1.《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

 

附件1

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影像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9号),为鼓励数字影像服务的应用,促进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现就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数字化摄影(DR)”、“磁共振扫描(MRI)”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影像检查时,须提供符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患者离院后可在线获取查阅及下载、实现跨院调阅的“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具体标准另发),并将影像检查数据按要求上传至“江苏省医保大数据赋能实验室影像中心(常州)”(以下简称“影像中心”)。

二、提供符合要求“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影像检查时,执行现行影像检查项目价格;对不能提供符合要求“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的,相关影像检查项目价格下调5元。市医保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定期公布全市符合“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要求的医疗机构名单。

三、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数字影像服务信息化等建设,做好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数字影像质量和数据上传的及时、完整、准确。影像中心负责影像检查数据的存储、质控、加工和监测,保障影像数据患者可在线调阅、医疗机构可跨院互认、医保部门可核查。

四、市医保部门按照“少传扣减、互认激励”的原则,建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发挥医保支付的导向作用,对长期不能提供“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上传影像数据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将逐步不予结算相应检查费用;开展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后减支的医保基金,主要用于对互认的医疗机构进行激励,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检查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质效。

 

附件2

《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影像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9号),常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卫生健康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1月,国家医保局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数字影像处理、上传与云存储纳入放射检查的价格构成,推动医疗影像上“云”快速普及。2024年6月,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部分影像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影像检查时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对未能提供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影像检查下调5元,进一步促进影像上“云”。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关于影像上“云”工作部署,常州积极开展数字影像服务试点,印发了《关于推进常州市普惠型数字影像服务和影像检查结果质控互认的通知》,有序推进数字影像工作。2024年12月,常州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大数据中心、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签订“影像大数据赋能医保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合作备忘录,常州正式成为影像大数据赋能医保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根据先行区试点精神,常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卫生健康部门起草了《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省关于数字影像服务试点工作部署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常州市医疗保障局积极研究《通知》起草工作。一是高度重视,《通知》起草工作由常州市医疗保障局主要领导统筹调度,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起草部门,规定《通知》起草要求和完成时限;二是专题研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联合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对《通知》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专题分析常州市数字影像服务总体现状,研判数字影像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推进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长期政策;三是修改完善,根据市卫生健康部门和专家意见,对《通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多角度听取建议,确保《通知》规范、科学。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须上传的数字影像范围。《通知》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数字化摄影(DR)”、“磁共振扫描(MRI)”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等影像检查时,须提供符合标准的“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

(二)确定了价格调整规则。《通知》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影像检查项目价格执行现行标准;对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影像检查项目价格下调5元。并将定期公布符合“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要求的医疗机构名单。

(三)厘清了各方职责。《通知》明确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数字影像服务信息化等建设,做好质控管理,确保数字影像质量和数据上传的及时、完整、准确。影像中心负责影像检查数据的存储、质控、加工和监测,保障影像数据患者可调、医疗机构可认、医保部门可查。

(四)制定了激励约束机制。《通知》规定,对长期不能提供“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上传影像数据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将逐步不予结算相应检查费用;开展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后减支的医保基金,主要用于对互认的医疗机构进行激励,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检查行为,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