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职称〔2021〕4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生物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江苏省生物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9月10日
附件: 江苏省生物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