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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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资产,但上述资金、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对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分级确定。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经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定后,报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力量,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被审计单位选择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当收集整理以下资料,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

(四)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

(五)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预算;

(六)工程结算资料;

(七)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有重点地选择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办理紧急事项或者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在现场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研究后,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对其工作加强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审计机关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