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综合
淮政发〔20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我市统计基础,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淮安新实践、全面建设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淮安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涉及普查经费、国有资产企业单位配合和落实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科技类相关名录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工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业市场主体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及相关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通信、邮政(快递)方面的事项,由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淮安银保监分局、市通管办、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和协调;国家统计局淮安调查队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普查工作机构或成立专班,研究解决行业普查问题,参与对本系统行业或产业普查单位和数据的审核评估确认工作,适时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市民宗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以及烟草、电力、石油、石化、航空等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淮安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全国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2)。
四、普查重点工作
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投入产出调查、普查试点、“两员”选聘及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
(一)组织投入产出调查。深入本地区调查单位了解企业主要产品或活动种类、数量和金额,生产过程中的制造成本、购进材料来源和产品初次去向等,指导企业正确填报投入产出调查统计电子台账和投入产出调查表。
(二)开展普查试点。聚焦此次普查涉及的新内容、新方法、新技术以及重点难点问题,高质量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和专项问题研究,积累经验、发现不足,为制定科学有效、实操性强的方法和途径奠定基础,全面提升普查工作质效和水平。
(三)选优配强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创新“两员”选聘方式组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四)强化业务培训。采用逐级或跨级的方式,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统一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要注重模拟入户调查情景,将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及时发现并解决普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熟练掌握普查流程。
(五)做好单位清查。精心组织好普查区划分及绘图、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清查结果上报与普查名录编制等单位清查各环节工作,摸清全市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为正式普查奠定扎实基础。
(六)开展普查登记。充分发挥行政动员优势,主动争取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现场登记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类指导,普查人员要自觉规范现场登记行为,争取普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配合,确保普查数据应统尽统、统准统全。
(七)做好数据处理。制定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数据处理所需软硬件设备和物资,分级搭建数据处理环境,强化数据处理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及时开展本级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和安全。
(八)注重开发利用。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信息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各地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为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二)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三)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四)落实支撑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由市财政依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在普查关键节点加班加点的,聘用人员可获得相应的加班补贴,在职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补休。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及其他大数据,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并鼓励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广泛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淮安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淮安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