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科研教学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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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科研教学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监管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科研教学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监管工作,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明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分工的通知》(苏药监办法科〔2020〕51号),市局行政审批处负责科研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审批,并将审批信息每月发送至省药监局苏州检查分局、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处。

二、省药监局苏州检查分局药品生产监管室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研发的日常监管和监督销毁,每月收集相关单位的《科研教学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月度报表》(附件1)。

三、市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组织开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科研教学单位(除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每月收集上述单位的报表(附件1),每3个月向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处和药械经营监管处报送苏州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汇总表,同时抄送至各市(区)市场监管局。

四、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科研教学单位(除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并对科研教学单位(除药品生产企业)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监督销毁。

五、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科研教学单位应严格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审批、购买、使用、销毁等管理,每月梳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货、使用、库存的数量以及流向,并填报附件1,于次月5日前按上述分工以电子邮件方式(一份加盖公章PDF件,一份word件)报送至相应部门。使用单位应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科研教学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申请单》(附件2)报省药监局苏州检查分局或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监督销毁。

各地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科研教学单位麻精药品使用环节监管,加大对使用单位的宣贯引导,压实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持续提升麻精药品监管水平,确保麻精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不流入非法渠道。

省药监局苏州检查分局邮箱:2958538769@qq.com,电话:0512-62639617;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审批处邮箱:xzspc@scjg.suzhou.gov.cn,电话,0512-69821204;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药化处邮箱:yphzpjdglc@scjg.suzhou.gov.cn,电话:0512-69821013。

 

附件:

1.科研教学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月度报表

2.科研教学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申请单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

2024年7月2日

附件: 1.科研教学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月度报表.docx 2.科研教学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申请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