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9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一、推荐项目
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绿色工厂
1.已纳入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的行业需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
2.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或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3.推荐至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需从已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中产生,已开展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地区,推荐至省级层面的绿色工厂原则上从已认定的市级层面的绿色工厂中产生。
(二)绿色工业园区
1.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需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
2.优先推荐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3.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的绿色工业园区可同时申报。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1.已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行业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2.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2.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4.在国家和省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等。
三、申报方式
符合基本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或园区,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对照评价标准要求开展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杰 电话:025-69652992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