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体育局 南京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宁体发〔2021〕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提升南京城市影响力的优质体育赛事,带动体育产业发展,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体育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举办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积极培育、打造本地精品体育赛事品牌,进一步带动体育产业发展,提升南京城市形象和影响力,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 体育赛事资助资金在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对象为:
(一)本市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市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以及传统品牌单项体育赛事。
(二)本市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市创办的具有自主品牌和行业认可的赛事规则、办赛标准的单项体育赛事。
以省、市、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赛事项目不属本实施细则资助范围。
第四条 对体育赛事的资助采取赛后以奖代补的资助方式。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体育赛事资助的标准为:
(一)经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授权举办的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当年(届)办赛费用不少于200万元的,按项目类别、赛事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每次给予不超过办赛支出总费用2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办赛资助。连续举办的,次届资助比例递增5%,最高资助比例不超过30%,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下属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商业赛事所有人授权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包括分站赛、资格赛、冠军赛、总决赛等,当年(届)办赛费用不少于200万元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每次给予不超过办赛支出总费用20%,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办赛资助。连续举办的,次届资助比例递增5%,最高资助比例不超过30%,资助总额不超过70万元。
(三)在本市举办的自有IP品牌赛事或连续举办超过3届(含)的本地单项赛事项目,且参赛人数多、组织规范专业、业内影响力大(不含青少年考/升各类项目段/位/级/证等比赛),当年(届)办赛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首次申报给予不超过办赛支出总费用2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办赛资助。连续举办的,次届资助比例递增5%,最高资助比例不超过30%,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四)属于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积分,或由央视直播的赛事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五)对南京城市形象、体育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殊赛事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连续举办的赛事,相邻两届赛事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个年度。
第六条 体育赛事资助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优先资助高级别体育赛事。
第七条 体育赛事资助资金实行赛事项目申报制度。申报资助资金的办赛单位和赛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
(二)一个赛事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多个单位参与办赛的,申报主体单位应提供与其他参与单位共同认定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
(三)赛事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申报的体育赛事项目符合南京市城市发展定位、地域文化特色和体育产业发展特点与需要;
(五)年度申报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经完成办赛和经费审计;
(六)当年度资助赛事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及赛事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申报或取消受资助资格:
(一)经信用审查,被列为失信主体的;
(二)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
(三)申报主体与实际办赛主体不一致或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有争议的;
(四)赛事举办场地超出南京市域范围;
(五)本地自主品牌赛事项目未面向社会公开报名;
(六)职业体育俱乐部在本地参加全国高水平职业联赛或承办联赛分赛区比赛;
(七)赛事项目因组织管理问题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八)赛事项目经费来源含各级财政性资金的;
(九)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市区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十)已获得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体育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体育赛事资助资金申报通知,并明确申报截止日期和拟资助赛事的时限范围。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申报表》;
(二)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四)自有IP赛事商标注册文件,或赛事承办授权材料以及赛事主(承)办合同;
(五)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赛事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七)赛事组织方案计划,秩序册或赛事手册,报名参赛和赛事结果相关材料;
(八)有关赛事宣传,扩大城市影响的证明材料;
(九)市体育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区体育部门负责对属地内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单位资质、赛事项目真实性、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确定推荐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负责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信用审查。
第十二条 对初审合格的体育赛事项目,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特别是财务数据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结合审计结果,市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包含下列内容:
(一)赛事等级和规模;
(二)赛事的影响力及发展前景;
(三)赛事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赛事承办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拟推荐资助项目名单,按标准测算各项目资助金额并提出建议,资助建议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申报资助的金额。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组织对拟推荐资助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或集中汇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申报材料特别是财务票据的真实性;
(二)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赛事运营团队的专业水平、行业地位等);
(三)申请单位的管理能力与运营机制。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资助建议、审计报告和现场考察或集中汇报情况,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确定赛事资助计划,列入次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市政府同意引进的体育赛事,由市体育局按照所签署合同约定的资助金额,直接纳入资助计划。
第十六条 对年度资助计划中赛事项目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体育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受资助资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体育赛事资助计划,列入下一年度赛事资助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于次年与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经市财政局备案后下拨经费。市政府同意引进的赛事项目,依据批准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助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应当用于举办体育赛事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条 依据财政相关规定,市体育局定期组织对获得资助的赛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再次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9年5月14日发布的《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资助管理办法》(宁体发〔2019〕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