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盐城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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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规范名称 |
简 称 |
政策级次(中央、省级)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牵头主管部门 |
财政局管理处室 |
是否涉密 (是/否) |
是否纳入“一卡通”发放 (是/否) |
清单是否可公开(是/否)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1 |
保障性安居工程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 |
中央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 |
新青年、大学生、城镇中低收入等住房困难群体 |
无 |
市住建局 |
综合处 |
否 |
是 |
是 |
|
2 |
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 |
一次性房补 |
中央 |
《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 |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
各地标准不一 |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
综合处 |
否 |
是 |
否 |
|
3 |
稻谷补贴 |
稻谷补贴 |
中央 |
1、《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稻谷补贴和棉花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23〕123号) |
稻谷实际生产者和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的实际经营者 |
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元/亩,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
市财政局 |
经建处 |
否 |
是 |
否 |
|
4 |
涉密项目 |
市财政局 |
经建处 |
是 |
是 |
否 |
||||||
5 |
涉密项目 |
市委政法委 |
行政政法处 |
是 |
是 |
否 |
||||||
6 |
清真食品补贴 |
清真补贴 |
省级 |
《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清真饮食问题的意见》(苏民发〔2013〕24号) |
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 |
不低于11元/人/月 |
市民宗局 |
行政政法处 |
否 |
是 |
否 |
|
7 |
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 |
乡村振兴计划 |
省级 |
关于实施2022年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的意见(团苏委联〔2022〕5号) |
苏北五市“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在岗志愿者 |
生活补贴:1800元/人/月、交通补贴:550元/人/年 |
团市委 |
行政政法处 |
否 |
是 |
是 |
|
8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低保救助 |
中央、省级 |
1、《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 3、《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 |
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0%,制定当地年度低保标准 |
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特困供养 |
中央、省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
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10 |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 |
中央、省级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
一般参照低保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最长为180天 |
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11 |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补贴 |
中央、省级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当设区市CPI或SCPI当月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 |
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12 |
困难群众节日补助 |
节日补助 |
省级 |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 |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孤儿 |
省级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测算,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制定补贴标准 |
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13 |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
儿童保障 |
中央、省级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3、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 |
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
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1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生活补贴 |
中央、省级 |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 |
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 |
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1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护理补贴 |
中央、省级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30、90元标准发放 |
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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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尊老金补贴 |
尊老金 |
省级 |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财社﹝2011﹞47号 |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80-99周岁老年人的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
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17 |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 |
资格补贴 |
省级 |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民养老﹝2021﹞17号) |
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 |
取得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颁发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养老护理岗位从事工作满2年后,分别给予不低于500、1000、2000、3000、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
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18 |
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入职奖励 |
入职奖励 |
省级 |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民养老﹝2021﹞17号) |
在省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
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县制定。 |
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19 |
就业技能培训 |
就业培训 |
省级 |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 |
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
由市县确定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20 |
培训生活费补贴 |
培训生活费 |
省级 |
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 2、《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 3、《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 |
脱贫人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
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21 |
技能鉴定补贴 |
技能鉴定 |
省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2、《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 |
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竞赛考核合格证)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参训人员 |
由市县确定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22 |
求职创业补贴 |
求职创业 |
省级 |
《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8号) |
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 |
1500元/人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23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
社保补贴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 3、《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69号) |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所缴纳社保费的1/2-2/3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24 |
创业失败人员社保补贴 |
创业失败补贴 |
省级 |
《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 |
创业失败人员 |
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25 |
创业培训 |
省级 |
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8〕384号) |
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 |
由市县确定 |
市人社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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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现役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 |
抚恤金 |
中央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57号) |
烈士遗属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27 |
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 |
抚恤金 |
中央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57号) |
病故军人遗属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28 |
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
物价补贴 |
省级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在3%-5%(不含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29 |
有线电视网络费、水电气费补贴 |
优待补贴 |
省级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9号)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减免或补贴家庭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费和生活用水、电、气费等。 |
各设区市制定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30 |
部分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老兵补助 |
中央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国标(详见历年国家调标文件)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31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
三属抚恤金 |
中央、省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
“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省标(详见苏民财〔2017〕9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32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残疾抚恤金 |
中央、省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
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
在职:国标 在乡:省标(详见苏民财〔2017〕9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33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两参生活补助 |
中央、省级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2、《民政部等五部门 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
省标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34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专项慰问 |
两参慰问 |
省级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向部分“两参”退役人员发放专项慰问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民优〔2017〕12号) |
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但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两参”退役人员。 |
每人每年4000元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35 |
优抚对象两节慰问 |
优抚两节慰问 |
省级 |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意见》(苏发〔2013〕13号)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每人每年200元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36 |
援巴退伍老兵生活补助 |
援巴老兵补助 |
省级 |
《关于解决部分援巴退伍老兵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04〕23号) |
部分生活困难援巴公路建设退伍老兵 |
参照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37 |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 |
老烈子补助 |
中央、省级 |
1、《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关于给我省部分满60周岁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苏民优〔2012〕27号) |
老烈士子女:指60周岁以上的、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的、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子女。具体包括:(一)年满60周岁的《烈士证明书》持证人及其年满60周岁的兄弟姐妹;(二)烈士过继子(女),只限《烈士证明书》持证人本人;(三)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年满60周岁的子女。注:已经享受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不再享受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省标(详见历年省调标文件)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38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补助 |
中央、省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省标(详见苏民财〔2017〕9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39 |
在乡复员军人遗孀补助 |
在乡复原遗孀补助 |
省级 |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遗孀本人且需无固定收入。 |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40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复员军人补助 |
中央、省级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人员 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2)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
省标(详见苏民财〔2017〕9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4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燃油 |
中央 |
1、《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0〕263号) 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
260元/年/车主 |
市残联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42 |
残疾学生教育补贴 |
残疾学补 |
省级 |
《江苏省残疾人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社〔2023〕29号) |
具有本省户籍的高中阶段(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和本省生源地的高等教育阶段(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持证残疾学生。 |
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000元,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500元 |
市残联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是 |
|
43 |
农村危房改造 |
危房改造 |
中央 |
《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苏建村﹝2023﹞110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 |
拆除重建,苏北2.6万/户、苏中2.4万元/户、苏南2.2万元/户;加固改造,苏北1.2万/户、苏中1.3万元/户、苏南1.4万元/户。 |
市住建局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4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计生奖扶 |
中央 |
1、《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82号) 2、《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75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人群。 |
80元/人/月。 |
市卫生健康委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45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
并发症扶助 |
中央 |
1、《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1〕107号) 2、《关于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22〕32号) |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分三档:1、260元/人/月/三级;2、390元/人/月/二级;3、520元/人/月/一级。 |
市卫生健康委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46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 |
特别扶助 |
中央 |
1、《 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卫人口〔2021〕18号) 2、《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1〕107号)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 |
一、年满49-59周岁的 ,分二档:600元/人/月/伤残;700元/人/月/死亡; 二、年满60周岁以上的,分二档:800元/人/月/伤残、900元/人/月/死亡。 |
市卫生健康委 |
社会保障处 |
否 |
是 |
否 |
|
47 |
中央水库移民补助 |
移民补助 |
中央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2〕8号) |
国家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
600元/人 |
市水利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48 |
省级水库移民补助 |
移民补助 |
省级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2〕8号) |
省核定的跨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和2006 年6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后代人口生产生活补助。 |
600元/人 |
市水利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49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保补贴 |
中央 |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 2、《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120元/亩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50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中央 |
1、《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农〔2023〕22号 |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
根据资金及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县域内补贴标准统一。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51 |
耕地轮作休耕补贴 |
轮休补贴 |
中央 |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 2、《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
项目区内实施轮作休耕的实际种植户 |
150元/亩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52 |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生猪处理 |
三级分担 |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
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转运主体、中小散户 |
各地自主确定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53 |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
动物扑杀 |
三级分担 |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
扑杀场、户 |
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匹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54 |
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 |
疫病防控 |
三级分担 |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
规模养殖场 |
补贴金额=补贴畜禽数量×单个畜禽免疫用量×我省实际选用同类疫苗当年度中标价格平均值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55 |
农业救灾资金补贴 |
救灾补助 |
中央、省级 |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
受灾农户 |
视情况确定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56 |
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 |
秸秆还田 |
省级 |
1、《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对市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财农〔2023〕11号) 2、《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机〔2023〕3号) |
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种植户 |
由市县自主确定,省级分别按照苏南、苏中、苏北(兴化、高邮、宝应)10元/亩、20元/亩、25元/亩测算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57 |
生态型犁耕深翻补贴 |
秸秆还田 |
省级 |
1、《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对市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财农〔2023〕11号) 2、《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机〔2023〕3号) |
开展生态型犁耕深翻试点的种植户 |
由市县自主确定,省级按照40元/亩测算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58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机购置 |
中央、省级 |
1、《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 2、《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59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农机报废 |
中央、省级 |
1、《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 2、《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60 |
农业产业项目资金 |
农业产业 |
中央、省级 |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3〕61号、苏农计〔2023〕28号) |
承担农业产业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 |
各地按立项情况确定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61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
主体培育 |
中央、省级 |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3〕61号、苏农计〔2023〕28号) |
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各地按立项情况确定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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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
复合种植 |
中央、省级 |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3〕61号、苏农计〔2023〕28号) |
承担任务的县区开展大豆玉米带状符合种植的种植户 |
320元/亩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63 |
扩种油菜补贴 |
油菜扩种 |
中央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
承担任务的县区开展扩种油的种植户 |
150元/亩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64 |
国有农场农工补助 |
农工补助 |
省级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通知》(苏财农改办〔2022〕21号) |
农场在职职工(不含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 |
2006年核定标准,各农场标准不一 |
市财政局 |
农业农村处 |
否 |
是 |
是 |
|
注:政策清单含64项补贴(其中2项涉密),已全部维护进“一卡通”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