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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金〔2022〕77号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民宗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财预〔2022〕7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落实部门责任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会同省民宗委、人行南京分行制定我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根据省民宗委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省民宗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二)省民宗委职责。负责按国家民委要求组织认定我省民贸民品企业,审核汇总市县上报的数据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我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指导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协同省财政厅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三)人行南京分行职责。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指导市县各分支机构开展审核管理等工作。

(四)市县相关部门职责。各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第三方审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市、县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期限等要素,准确计算贴息资金。各市、县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审核后上报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存在虚报冒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明确资金分配标准

民贸民品贷款按照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贴息。贴息资金计算公式:∑(上一年度享受贴息的每笔民贸民品贷款本金金额×2.88%×该笔贷款上一年度享受贴息的天数/360)。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规范贴息工作流程

(一)对于2022年度贴息工作。各市、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2021年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报省民宗委。省民宗委汇总审核各市、县报送的贴息资金需求,于8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省民宗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将资金下达市、县。

(二)对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贴息工作。各市、县民族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财预〔2022〕76号文(见附件2)要求,填写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相关数据统计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省民宗委。同时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情况汇总表。省民宗委汇总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于每年2月10日前,按照财预〔2022〕76号文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我省上一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待中央财政引导资金下达我省后10日内,省民宗委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省民宗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将资金下达市、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级以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_____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情况汇总表

2.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22年7月19日      

附件: 附件1-2.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