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9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标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请你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2年4月10日前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正式回复(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http://hbt.jiangsu.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附件:
1.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7日
(联系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曹军,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100号,邮编210019,联系电话:15996299930,电子邮箱:caoj@jshb.gov.cn)
附件:
1.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征求意见单位名单.docx
2.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征求意见稿).pdf
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