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宁科规〔2022〕7号
各区(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精神,按照市委创新办要求,现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硅巷和创新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第七项第17条规定,为增强“巷港湾园”综合承载力,科学布局建设城市硅巷和创新港,营造开放式、网络型、高黏性的创新生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城市硅巷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玄武、秦淮和鼓楼区主管部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资源,利用主城闲置土地资源,挖掘低效载体价值,大力推进建设硅巷载体,重点支持小而美、特而精的“地标性”精品硅巷打造。
第三条 精品硅巷应为南京市已备案的硅巷载体,具有创新资源高度集聚、专业服务便捷、载体环境优美、校地合作深入、生态配套完善和国际影响较高等特点的创新空间。能够为硅巷创新人才提供专业的创新创业服务和高品质的生活配套服务。
第四条 硅巷载体备案支持标准
(一)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符合行政区发展规划,入驻企业符合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占70%以上;
(二)硅巷载体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完成建设改造并投入运营,且出租率达到60%以上;
(三)依托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与区政府共同建设,且双方在利益分配机制、重大问题等方面达成一致;
(四)引入商业运营商,有合理规范的管理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硅巷建设、管理和招商;
(五)围绕主导产业和专业特色,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品牌;
(六)集聚金融投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人才中介、知识产权等服务创新中介机构;
(七)能提供适合创新创业的人才公寓、商业设施等配套设施和完善的服务功能,有较高品质的创新创业休闲空间和生活环境;
(八)硅巷内的房屋建筑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硅巷载体具体运营单位根据支持标准,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由其进行核查评审,将审核通过的硅巷载体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南京高新区管委会对上报的硅巷载体进行抽查,对符合标准的硅巷载体备案公布。
第六条 各区硅巷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城市硅巷建设,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根据本区硅巷的发展现状,制定硅巷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区级层面的硅巷发展政策,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利用本区各类人才资源,健全完善区级硅巷企业专业服务团队,并设计制作服务指导手册;
(四)设立硅巷建设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硅巷建设和运营;
(五)发掘更多渠道,探索更多方法和模式,加强硅巷品牌向各类人群的宣传;
(六)探索研究精品硅巷的建设和运营标准和规范;
(七) 积极开展新的硅巷载体建设,扩大全市硅巷规模,在此基础上加快打造更多精品硅巷。
第七条 精品硅巷是从创新布局、创新产业、创新融合、创新生态等方面考量,在备案的基础上重点按以下标准进行高质量建设:
(一)强化与区级城市硅巷建设发展规划的符合度;
(二)强化硅巷内的产业与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主导研究方向和产业的融合,并提高产业聚集度;
(三)提升硅巷运营主体和所聘团队的知名度和管理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硅巷各类活动的影响力;
(四)大力提升为硅巷内经营的初创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五)硅巷机构应设立创业基金,为硅巷内初创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六)硅巷建设方应积极营造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七)其它有特色能推广的硅巷建设和运营措施和办法。
第八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城市硅巷建设的推进工作,每年发布支持精品硅巷建设计划的通知,各区硅巷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区备案硅巷建设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硅巷载体申报建设精品硅巷,市科技局会同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局将依据区(园区)在硅巷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补,用于支持硅巷建设、运营和宣传。同时,对入选精品硅巷建设计划的载体,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精品硅巷打造。以上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条 各区硅巷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本区硅巷建设情况,建立相关台账,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市科技局会同南京高新区管委会适时开展硅巷建设工作检查。
第三章 创新港
第十一条 创新港是指由区政府或园区牵头,与高校院所、行业骨干企业及其他服务机构共同在宁建设的科技园区;是集聚各类科教创新优势资源,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具备科学技术研究、创新人才培育、产学研协同和科技成果转化转移等功能的区域科教高地、创新驱动平台和高新技术策源地。
第十二条 创新港建设应具备条件:
1. 定位为国家使命担当、科教区域高地、产业服务引擎、创新驱动平台,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科技发展前沿、经济社会发展、行业领域发展中要解决的问题,科学、精准、有效地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2. 应确定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等,目标定位明确,产学研方向统一,规划科学,边界清晰。原则上,总投资或项目预算不低于10亿元,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落地省以上科研平台不少于3项,入住率和转化率达到相应要求,项目实施周期为3-5年。
3. 由区政府主导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设立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业化管理团队,为创新港提供人才、技术、资金、土地等方面的保障支持。
4. 有计划、有步骤引进高校院所和行业领军企业的高水平创新资源,聚焦行业领域关键问题,瞄准高端装备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软件、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布局一批重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学基础设施,集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科技人才和专业团队,组织建设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重大创新项目,加快创新成果产生和转移转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和机构。
第十三条 支持创新港所在区建立绿色审批流程,建立与市级推进部门相衔接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要素支撑保障,在人才、技术、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资金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探索建立国家、省、市、区财政以及高校、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第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区(园区)围绕“2+2+2+X”创新型产业体系,向创新港引入与地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内外一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快推动高水平应用型学科研究院等产学研机构集群集聚发展,重点布局应用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平台,打造“科-技-产”与“产-技-科”双回路研究格局,推动创新需求精准对接和产学研用深度合作。
第十五条 支持创新港承担单位推动项目纳入国家、江苏省、南京市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发展规划。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创新港内申报单位政策倾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硅巷和创新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办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