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等投入品监管,扎实做好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相关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用兽药生产经营监管的通知》及《2024年泰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专项监管排查和质量监督抽检,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和饲料,销售人用药、原料药给水产养殖者,饲料中违规添加使用兽药或其他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兽药生产上,坚持兽药质量是“产出来”的理念,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管理。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排查,建立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企业清单。重点检查是否有在兽药GMP厂房内生产“非药品”等行为;生产水产养殖用兽药的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水产养殖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否规范,是否有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用途”,扩大“用法用量”靶动物范围或使用剂量、夸大疗效等情况;生产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产品是否印有二维码并上传追溯信息。饲料生产上,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是否以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名义生产“肥水剂”“改水剂”“调水剂”等产品,是否使用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相关使用规范要求的原料,是否违法违规添加使用非蛋白氮类原料、不合规粘合剂、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是否按要求认真开展产品质量检测,是否规范产品标签标示内容,是否有完整采购、生产、品控、销售等生产记录和台账资料,督促企业做好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
(二)加强经营环节监管。兽药经营上,压实兽药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全覆盖排查,建立水产养殖用兽药经营企业清单。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台账;是否上传出入库信息实施二维码追溯;是否有将人用药、原料药销售给水产养殖者等行为。饲料经营上,重点检查水产饲料经营者所经营的饲料来源是否合法正规,是否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是否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添加其他任何物质,是否建立产品购销台账。
(三)加强产品质量抽检。结合2024年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和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计划,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质量监督抽检,水产养殖重点地区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多、往年抽检不合格率高的企业、门店、产品类型,要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批次。根据《2024年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各地自行确定符合相关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饲料产品检测,检测项目要覆盖质量、卫生、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将根据抽检计划,对水产养殖用中兽药、抗菌药开展添加处方成分以外药物风险筛查。强化“检打联动”,对抽检不合格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开展溯源调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兽药和饲料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生产环节排查(6-7月)。各地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生产企业全覆盖排查,建立本辖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生产企业清单和问题清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指导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到位,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经营环节排查(7-8月)。各地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经营企业全覆盖排查,建立本辖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经营企业清单和问题清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跟踪整改到位,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产品质量抽检(6-9月)。各地要结合2024年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和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计划,二、三季度重点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产品抽检,并将抽取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产品送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进行检测,抽取的饲料产品(监督抽检)由各地自行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四)持续巩固提升(10-11月份)。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不足,改进监管措施。兴化市、姜堰区等水产养殖重点地区要持续强化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监管,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请各地于11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监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监管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产品抽检经费保障,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全力抓好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监管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执法监督。充分利用巡查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暗查暗访等手段,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生产及经营环节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兽药和饲料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报违法典型案例,教育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主体不生产、进口和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联系人:徐巧琴,联系电话:0523-86893977。
附件:水产养殖用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监管情况汇总表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