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7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药监局
2022年3月11日
附件: 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