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2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体育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为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江苏省体育消费券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在2021年12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91号江苏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邮编:210029。
2.传真至025-51889326。
3.通过电子邮件发至jstyjqtc@163.com。
江苏省体育局
2021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体育消费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根据《江苏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省体育局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正、普惠便民、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由省体育局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体育部门依法履行对省体育消费券的行政监管职能,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发放体育消费券的第三方平台机构、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受委托监管第三方单位的权利义务,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四条 省体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二)编报年度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三)制定年度省体育消费券发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平台机构发放省体育消费券;
(五)加强省体育消费券宣传;
(六)对省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市体育局、 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体育局做好本辖区内省体育消费券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配合开展本辖区内省体育消费券的宣传;
(三)管理本辖区内省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
(四)按规定向省体育局报送省体育消费券绩效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受委托发放省体育消费券的第三方平台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省体育局的合同约定做好省体育消费券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宣传和发放工作;
(二)及时向省体育局报送省体育消费券发放明细数据和绩效相关资料;
(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关于省体育消费券发放的监督,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的主要职责:
(一)悬挂省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牌匾,在场馆显要位置公布省体育消费券申领和使用说明以及监督电话,加强省体育消费券宣传;
(二)配置省体育消费券使用相关系统和设备;
(三)规范省体育消费券的使用和服务;
(四)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关于省体育消费券发放的监督,并及时、真实地报送相关材料;
(五)按规定向体育部门报送省体育消费券绩效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受委托监管第三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省体育局的合同约定对省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进行实地巡查,对使用省体育消费券的群众进行电话回访,对领用省体育消费券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报省体育局处置;
(二)在实地巡查和电话回访中宣传和解答省体育消费券相关政策;
(三)对省体育消费券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体育局提供绩效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发放对象及发放办法
第九条 省体育消费券面向在江苏居住或停留的健身群众发放,健身群众实名领取后前往定点场馆使用。
第十条 省体育消费券由省体育局通过规范程序委托第三方平台进行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省体育局制定年度发放方案确定。
第四章 定点场馆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省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遵守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健身群众购买了公共意外伤害责任险。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不接受省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申报:
(一)近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不符合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申报要求的情况。
第十三条 省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的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经审核合格的定点场馆由省和设区市、县(市、区)体育局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预算批复后,及时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工作。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照采购管理规定进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的编报,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查实,收回体育消费券或取消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加强省体育消费券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12号)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消费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体群〔2019〕2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