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点赞

收藏

转发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25〕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项目和资金走,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审批、资金统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的有效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平衡保障。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政府投资方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优化,建立政府投资方向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立项审批、后评价等工作。

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执行和财会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数据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等行政监管职能。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等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结合各类规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政府投资能力等,科学合理谋划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滚动计划)的申请,拟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联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经论证通过后列入三年滚动计划。

对已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门经费,保障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范围从项目立项申请到可行性研究批复。

对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可开展项目建议书报批工作。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于每年八月底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纳入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的申请,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区域位置、投资主体、项目类别、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初步方案项目分为结转项目、新增项目、预备项目三种类别:

(一)结转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计划,延续到本年度计划内的项目;

(二)新增项目是指具备建设条件,在本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三)预备项目是指在本年度计划内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资金安排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年度预算资金来源综合平衡专题会商,经初审、复审后提出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做好下达年度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内容、责任主体、建设时间、项目总投资及年度计划投资等事项。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合理安排投资规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必要依据。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度计划内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于当年七月底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年度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投资主管部门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评估或论证。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委托投资评审机构等专业机构对项目投资匡算开展咨询。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项目保障要素、项目运营方案和技术方案、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方面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构成和筹措方案,投资估算应当经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必要时,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必要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均应符合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建、扩建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急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建成后的建筑物上标明。

第二十八条  除应当实行集中建设的项目外,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投资概算,根据项目合同和建设进度,申请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建成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并做好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具体工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有关规定移交固定资产。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或者项目终止后尚未使用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全部缴回国库。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概况向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时,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档案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等情况,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审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以及联合稽察等协作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

第四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但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及对策建议。

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决策程序、权限或违反国家政策要求等,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0日。2019年9月24日发布的《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