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06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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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数据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政府采购工程落实预留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紧密结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特点,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严格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措施及标准

(一)政府采购工程范围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二)实施方式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实施预留份额:

1.整体预留。整个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设置采购包(标段)。设置采购包(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联合体形式预留。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接受大型企业联合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且中小企业在联合体中承担一定比例的工作任务。

4.合同分包形式预留。在采购(招标)公告、采购(招标)文件中要求大型企业中标或成交后,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三)预留份额比例

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30%以上(在2026年底前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三、具体要求

(一)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所有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采购人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预算编制环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采购人应同步说明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原因。

(二)明确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要求。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在采购(招标)公告中明确以下事项:

1.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并在采购(招标)项目名称和采购(招标)公告中注明“政府采购工程”。

2.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招标)项目名称和采购(招标)公告中注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需在采购(招标)公告中说明原因及适用条款。

3.预留份额及其实施方式,在采购(招标)公告中说明。如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预留的,应在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交由中小企业实施的合同金额占比。

4.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在采购(招标)公告中注明要求投标人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将上述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方便采购人执行。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将是否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四)规范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对所有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采购人应当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执行板块中编报采购实施计划,其中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在“说明”栏中备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

(五)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并在公示中标或成交候选人时同步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主管预算单位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在公告中作出说明。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数据共享。“苏采云”系统应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意向、采购实施计划信息及时推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便于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等信息及时推回“苏采云”系统。

(二)注重部门协作。各级财政部门、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贯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要求做好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三)加强工作督导。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统筹落实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疏通堵点难点,确保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