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镇科规〔2025〕61号
各市、区科技局,镇江经开区科信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增强项目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现将修订后的《镇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法规和规定,以及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评审评估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以及接受委托履行相关职能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经批准使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各类资助等事项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内容贯穿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与申报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组织、审核、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立项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立项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主体责任落实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在提交项目结题材料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评估专家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绩效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监督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其他。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及失信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及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所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与实施期限等。
第八条 良好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遵守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恪守科研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等,受到表彰、奖励的信息。
第九条 失信信息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包括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失信行为、处理开始及结束时间、科研失信事由、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信息。
第十条 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约定、违反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违反科研伦理、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依据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标准(附件1),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评审评估专家、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根据相关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确定,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则上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则上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宽容失败和尽职免责原则,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纳入失信信息记录。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在规定结题时间内完成总结结题的。
(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在规定结题时间内完成主动终止结题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
(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为良好信用的:
(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和项目承担(申报)人员。同等条件下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奖励评定中予以倾斜。
(二)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在市级各类项目评审、决策咨询中提高专家邀请频次。
(三)项目主管部门。可适当增加申报名额。
(四)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担市级各类项目绩效评估、财务审计等工作中提高机构选择频次。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的:
(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和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追回已拨付资金、不再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奖励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项目评审评估专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三)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适当减少申报名额等处理措施。
(四)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服务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于被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为失信行为的,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中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方式对应处理。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责任主体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后自动修复并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六条 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二)已对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已履行完毕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1年 。
(二)已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已履行完毕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市科技局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三)核查申请。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按规定在市级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及时移除失信记录名单;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六章 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指南、项目合同、项目申报书、委托协议书以及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等。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绩效评价以及评估过程中,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评审评估专家、项目主管部门、科技服务机构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一般每半年进行更新管理,对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分别记录,对严重失信情况进行随时更新。将经过信用修复的责任主体,及时移除失信记录名单。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责任主体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本办法收集、记录、评价和更新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资料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其他科技类专项(基金)、科技人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创新基地评估、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4日,原《镇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镇科计〔2024〕1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标准
2.镇江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
附件: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