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根据《苏州市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发展工作,充分发挥质量专家在我市质量政策研究、质量提升、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质量品牌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我办决定启动新一届专家库征集工作,进一步完善充实苏州市质量专家库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条件
质量专家主要从事质量理论研究、质量文化推广、质量分析诊断、质量技术交流、质量提升、质量评审等质量工作相关活动。
(一)征集范围包括:
相关地区、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具有突出质量实践能力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等。
(二)基本条件:
1.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企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
2.须具有大学或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有关质量实践活动,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下列条件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在质量、技术方面具有突出贡献,享受国务院、省或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承担国家、省、市“十三五”“十四五”科技攻关项目、863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经济管理或质量管理方面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大型企业集团副总经理以上、首席质量官、质量总监等)。
3.具备5年以上质量和管理工作经历,系统掌握质量和管理理论与方法,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国家标准或相关管理体系评价方法,有相关认证、审核或咨询资质和工作经历。
4.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交流沟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较强事业、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入库专家参与有关工作时,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违反廉洁工作有关规定,不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组织的评审工作,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入库专家要保守在参与质量活动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企业、组织及个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
二、流程要求
(一)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推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参加征集活动,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自愿申请,填写《苏州市质量专家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于2024年3月8日前寄送至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
(二)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报人员学历职称、资质证明、质量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后形成初步名单,提交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征询意见。无异议后,进入公示阶段。
(三)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上述名单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满后,确定最终入选人员名单。
(四)最终确定的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文予以确认,并通过网站予以公布,发放专家聘任证书。
联系人:裴文静,电话:0512-69851106,邮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88号,电子邮箱:zlfzc@scjg.su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