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0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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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当前,一方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高位运行、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疫情影响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被动矛盾进一步凸显。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协同配合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既是我们提升工作效能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司法为民理念所迈出的重要一步。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及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扬州市人社局联合扬州市中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三、文件中主要受益对象

《实施意见》主要受益对象为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

四、文件中有哪些干货

《实施方案》主要涉及四大方面十个内容:

(一)建设裁审工作机制

1.建立裁审交流反馈机制。两级法院与同级人社部门每年至少召开2次联席会议,由双方轮流举办。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案件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裁审分歧反馈等问题。

2.建立案件办理协同制度。加强研讨和交流,双方在联席会议的基础上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商讨新型、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口径;通报可能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群体性、突发性、敏感性案件有关信息,做好争议预警。

(二)优化裁审衔接工作程序

3.裁审信息“可视化”共享。共同打造以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为特点的裁审协同办案系统,提升裁审衔接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仲裁机构确保当事人信息、确认的送达地址、庭审(调解)笔录、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等引入办案系统;融通裁审及立审执流程信息,对仲裁、诉讼程序的收案、结案、改裁、改判及案件类型等信息进行实时分析,实现可视化、全流程共享。

4.裁审衔接事项“一站式”办理。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因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可通过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起诉状等材料,构建仲裁机构在线移送材料的“一键办理”机制,实现劳动者通过协同办案系统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裁后起诉立案、申请执行。

5.民生权益“全天候”执行。劳动者申请对仲裁裁决先予执行或者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的裁决书、调解书执行的,人民法院确定专门立案人员、执行团队负责快立、快移、快执,构建执行绿色通道。

(三)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

6.强化诉前调解衔接。完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立案前分流调解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合作,联合建立非诉调解中心,坚持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非诉化解机制挺在前面;在基层仲裁机构试点诉调对接工作室,保障调裁审对接机制协同运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队伍建设,人社部门的专业性调解员经选任可以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可以吸收为人社部门的专业性调解员,双方共建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员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

7.优化调解协议确认机制。完善调解协议确认的衔接机制,当事人在相关组织主持下就劳动人事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充分发挥仲裁、司法对于调解的保障作用。

8.加大理性维权多方位宣传。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者代表、企业代表等群体参与仲裁、审判双向庭审开放日活动;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用好新闻发布会、案例报道、现场体验等多种方式,增进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营造依法理性维权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能力建设

9.联合开展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劳动法律大讲堂、庭审观摩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通过联合调研、课题研究等方式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积极探索挂职锻炼、随岗学习等人才培养合作模式,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10.探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人民法院可以在仲裁机构设立劳动争议巡回审判法庭和远程审判法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多用途裁审法庭,实现仲裁法庭、劳动巡回法庭同庭审理。

五、文件主要涉及机关

政策实施主体为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

六、群众受益点、受益面

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裁审衔接事项“一站式”办理、民生权益“全天候”执行等方式,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受益面为我市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中符合主体要求的个人和用人单位。

七、群众受益时间起始点

自《实施意见》出台之日起。

八、群众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受益

《实施意见》出台后,有仲裁或诉讼需求的当事人,需要前往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立案窗口办理。

九、群众受益受影响的解决渠道

《实施意见》出台后,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如遇困难,可拨打12333-6服务热线咨询或投诉,由平台工作人员统一回答或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