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8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政策主题:安全生产
苏应急电〔2021〕42号
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矿安〔2021〕5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矿山监管监察责任。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立即组织全体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对《通知》进行认真学习,查找监管监察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制度措施,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彻底消除矿山安全监管盲区,提高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坚决推进全省矿山实现安全生产 “零死亡”。
二、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要求。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充分分析市级、县级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辖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辖区每处矿山的日常监管主体,确定本市和各县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于2021年6月19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厅正在制定我省矿山分级属地监管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
三、落实重点时段监管措施。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面进入战备状态,强化24 小时值班值守,加强对煤矿冲击地压、矿山汛期水害防治、动火等各类关键作业、大规模检修等非常规作业的日常调度和突击检查;利用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分析处理系统预警、报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科学合理处置各类异常或突发状况;深入开展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7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风险较大矿山的“解剖式”检查或专家会诊,坚决叫停安全风险管控不力、存在重大隐患的矿山,对高风险矿山要落实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措施,全力保障建党100周年大庆期间的矿山安全生产。
请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辖区矿山企业。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