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种子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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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盐城市种子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农发〔2022〕34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盐城经济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社事局:

现将《盐城市种子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种子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种子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种子行业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盐城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对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规章的行为进行记录、认定、评价,并纳入相关信用评价公共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级

第四条 本办法制定了种子企业的诚信行为指标体系,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备案、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质量、推广销售等6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评价领证种子企业诚信行为,总分100分,采用扣分制。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信息产生后,按照《盐城市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进行计分。

第五条 对照《盐城市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试行)》(详见附件),90分以上为A级(优秀),80-89分B级(良好),60-79分为C级(中等),60分以为D级(差)。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种子企业住所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八条 相关数据的采集暂由管理职能部门手工录入。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评定、告知、公示、录入”程序进行。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企业。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社会法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手工录入的“信用等级信息”,由市种业管理机关在信用等级信息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数据采集中有数据录入错误的,由经办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数据的勘误。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2年。

信用等级信息的录入和更新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通过专用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信用等级名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使用“信用等级名单”,降低信用风险。

第十三条 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信用等级评定B、C、D级企业,如积极修复,并整改到位,可向当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种业管理机关(种业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可提升诚信等级,如原“D级”变更为“C级”,但原等级记录不得删除。

第四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A级”、“B级”企业:

(一)日常监督检查适当减少频次;

(二)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三)优先推荐承担种业项目。

第十五条 对被列入“C级”、“D级”企业: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在有效期内不推荐评优、评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盐城市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试行)》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盐城市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