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2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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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五统一” 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文件精神,推动长三角区域认证监管一体化发展,苏沪浙皖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有机产品认证领域开展“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件公开发布)

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落实《长三角地区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部署要求,聚焦重点领域,深入协作联动,推动长三角区域认证监管一体化发展,苏沪浙皖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有机产品认证“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加强区域统筹协作、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有机产品认证监管一体化协作长效机制,逐步完善长三角区域认证监管体系。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即“检查事项统一、检查方式统一、检查表单统一、检查标准统一、结果发布统一”,对长三角区域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联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实现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监管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和结果处理统一性,进一步提高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监管一体化水平。

三、“五统一”具体要求

1.检查事项统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认证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开展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2.检查方式统一:对随机抽取的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统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3.检查表单统一:制定《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现场检查记录表和事实确认表》,按照统一的文书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升严肃性和权威性。

4.检查标准统一:制定《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现场检查记录指南》,对重点检查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统一监督检查标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5.结果发布统一:以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文的形式,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四、实施步骤

1.部署阶段(2021年5月底)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通知,对开展“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确定检查内容、细化工作步骤、明确工作要求。

2.实施阶段(2021年6月-8月)

(1)开展现场检查(6月)。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组成检查组对随机抽取的120家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其中上海市15家、江苏省45家、浙江省30家、安徽省30家)开展现场检查。

(2)汇总检查情况(7月)。检查完成后,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3)通报检查情况(8月底)。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文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公布检查结果。

3.总结阶段(2021年9月)

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解决“五统一”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为区域认证监管一体化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4.全面开展阶段(自2022年起)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轮值单位负责做好年度“五统一”监督检查的牵头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统筹协调。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沟通协调,共同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有分工、有协作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推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2.强化合作实效。要加强互融互通,促进互学互鉴,通过检查人员互派、技术专家共用、检查结果互认、区域定期会商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深化联合监管成果运用,强化“五统一”监督检查工作实效。

3.注重经验总结。要及时总结“五统一”监督检查的做法和成效,立足共商共建共享,进一步完善联合监管常态工作机制,推动区域认证监管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造全国领先率先的“长三角”区域认证监管工作品牌。

附件:1.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现场检查记录表和事实确认表

          2.长三角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现场检查记录指南

          3.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汇总表

附件: 附件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