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7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综合
苏政办发〔202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法治江苏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着力加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切实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篇在江苏大地充分展现可观可感的现实图景。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正式项目(19件)
(一)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为了统一省级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质量,更好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修改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为了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关键问题,助力抢占产业发展新赛道,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3﹒为了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江苏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草案。(省商务厅起草)
4﹒为了给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草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5﹒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二)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草案。(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2﹒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草案。(省退役军人厅起草)
3﹒为了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4﹒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省林业局起草)
2﹒为了建立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保障和改善生态环境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制度保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四)在深化社会治理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8件)。
1﹒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2﹒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消防救援机构建设,规范高速公路灭火和应急救援活动,提升高速公路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水平,筑牢高速公路安全防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草案。(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3﹒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管控、报告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草案。(省应急厅起草)
4﹒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改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5﹒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6﹒为了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强化优秀历史文化传承,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7﹒为了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务领域风险,制定江苏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8﹒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集中统一监管,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二、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预备项目(24件)
(一)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省市场监管局起草)、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改)(省药监局起草)、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省科技厅起草)。
(二)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7件)。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省民政厅起草)、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改)(省体育局起草)、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省司法厅起草)、江苏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省侨办起草)、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修改)(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江苏省耕地保护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起草)、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条例(省林业局起草)、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四)在深化社会治理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7件)。
江苏省社会组织条例(省民政厅起草)、江苏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省机关管理局起草)、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江苏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江苏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三、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调研项目(28件)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修改)、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废旧立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节约减损条例、江苏省促进民宿业发展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传染病防治条例(废旧立新)、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江苏省学校安全条例、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江苏省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修改)、江苏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修改)、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改)、江苏省工业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修改)、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修改)、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此外,根据相关专题清理结果和专项整治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司法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省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其他省政府规章实施满5年的,规章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附件:省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