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人才发展
常人社发〔2022〕83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运行指南>(苏人社函〔2021〕230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技术资源工作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支撑作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编制了《常州市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以下简称技术资源)开发水平,切实发挥技术资源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运行指南>(苏人社函〔2021〕230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是开展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核心要素,主要是指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
第二条 评价标准具体包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评价规范、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必须具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目录形式发布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项目,必须具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目录形式发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第三条 评价内容具体包含职业资格评价题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卷库。职业资格评价题库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编制;在企业内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题库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评价规范或企业评价规范编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卷库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制。
第四条 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必须具备相应题库,该题库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审通过,并以目录形式发布。省内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同一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必须统一使用上述题库。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全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开发、修订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配合支持做好开发及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计划的职业(工种),不再开发行业评价规范和企业评价规范;已列入行业评价规范编制计划的职业(工种),不再开发企业评价规范。
第六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市级第三方评价机构、企业、学校等单位关于技术资源建设方面的申请,遴选承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开发以及题库修订工作的主体,及时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筹确定建设项目和主体。
第七条 没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的职业(工种),申请备案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主体可以申请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已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的职业(工种),已经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以申请修订。
第八条 有意向单位应当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技术资源开发申请表》(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简介、申请理由、开发周期、开发团队、开发经费及来源、知识产权归属等。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情况组织开发单位召开项目启动会,部署项目实施具体事项。
第九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资格评价题库和职业技能竞赛题库等统一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业评价规范、企业评价规范、题库的开发、修订、评审、验收工作,应当遵循《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质量要求》(附件2)、《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质量要求》(附件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卷库的开发、评审、验收工作,应当遵循《江苏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技术资源质量要求》(附件4)。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评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业评价规范和题库,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评审企业评价规范。
第十条 企业评价规范的开发应当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遵循《江苏省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发技术要求》的具体规定。开发单位按照开发进度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企业评价规范(初审上会稿/终审上会稿)》(参照附件2第四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召开规范初审会、终审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出具《技术资源评审意见表》(附件5),将评审通过的规范及相关材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评价规范的体例结构必须严格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排格式;文字表述必须严格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与标准技术术语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应当简洁明确且通俗易懂,关于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特征和职业技能认定申报条件的文字表述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具体内容应当紧密结合企业内部对该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岗位要求,所涵盖的理论、实操要求都应当突出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有技术、工艺和方法,必须坚持多数人员能够经过教育培训或岗位实践所熟练掌握运行,必须坚持对不同工作内容、不同工作职责、不同工作难度进行技能等级设置的原则,同时还必须坚持可度量、可实现以及便于培训评价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资格评价题库、行业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专项职业能力规范等项目开发、修订经费主要包括专家费、调研费、资料费、会务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开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解决。企业评价规范项目开发经费由开发单位自筹资金,组织企业评价规范评审和验收中的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支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在专家推荐、方法指导等方面给予开发单位全程支持,开发单位在项目准备和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难问题都可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时求助。
第十三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资格评价题库、行业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以及专项职业能力等项目开发、修订予以适当补助。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确定项目及开发单位后,承担开发和修订任务的单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项目工作方案,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预付项目补助金额的50%,项目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终审发布后再拨付余下资金。如部、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给予补助的项目,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四条 本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的另行通知。
附件:
1.技术资源开发申请表
2.江苏省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质量要求
3.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质量要求
4.江苏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技术资源质量要求
5.技术资源评审意见表
附件: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