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2014年、2016年扬州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市政府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10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扬府发〔2016〕24号)(下称市政府2014、2016住所改革文件)。这两个文件有力地释放了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破解了住所登记材料获取难的问题,对于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延,需要对两个文件进行整合,并进行相应的修改。
一、市政府2014、2016住所改革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发生了变化。随着《民法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废止,市政府2014、2016住所改革文件的部份内容,包括配套的承诺书等格式文本需要随之调整。住所登记的性质也需要重新界定。
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登记”等在市政府2014、2016住所改革文件中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说明,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改革实践予以补充。
三、对“住所核验”、“住所申报承诺制”等新的改革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需要以政府文件予以明确。
四、随着登记便利化的推进,提供虚假住所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地址等现象有所抬升。追求登记便利化的同时,也需要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并创新监管方式。
五、随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登记与监管出现了分离,需要对职责分工进行明确。
六、市政府2014、2016住所改革文件需要整合,便于执行。总体来讲,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是对市政府2014、2016住所改革文件进行整合,并加入了新的改革内容。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市政府将出台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通知列入了2022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过调研、群众座谈,,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5673997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字样。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扬州市文昌西路525号行政商务中心4号楼1004房间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指导处。信封上请注明“《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字样。
反馈日期截至2022年12月24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