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1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提升供热价格管理质效,结合市区实际,我委修订了《泰州市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社会各界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于5月14日前反馈给我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联系电话:86883653,电子邮箱:tzfgwjgc@163.com。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热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参照其他地区做法,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热电联产企业以煤炭等为主要燃料集中生产的外供热力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
第四条 煤热联动的煤炭价格,参照中国煤炭资源网发布的秦皇岛港动力煤5500大卡混煤港口平仓价格,按季度计算平均价格,折算为7000大卡标煤后的煤炭价格,作为联动基数。
第五条 煤热联动价格基数。根据2023年四季度中国煤炭资源网发布的秦皇岛港动力煤5500大卡混煤港口平仓价格,折算为7000大卡标煤后的煤炭价格1219.64元/吨,对应煤热联动价格基数254.98元/吨,取消超低排放加价。
第六条煤热价格联动比价,按1吨7000大卡标煤生产7.32吨蒸汽(低压)计算,以及煤价变动分摊比例20%:80%,确定联动系数为1:0.109,即标煤均价每上涨或下降1元,供热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109元。
第七条 煤热价格联动周期。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规定的联动系数,每季度初制定公布本季度的热力价格。
第八条 当参考网站公布的7000大卡标煤价格与上一次调整热力价格时的煤价相比,当月上涨或下降超过每吨70元时,启动应急机制,于次月及时调整热力价格。如遇到参考网站公布的煤炭价格失真或暂停数据更新等特殊情况,可对热电企业煤炭实际采购成本开展调查,根据实际采购成本,结合周边城市类似企业煤炭采购成本情况,合理确定联动数据。
第九条 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对热电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准确掌握企业的成本变动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泰州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泰价规〔2012〕4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基数和联动系数的通知》(泰价工〔2017〕73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参考网站的通知》(泰价工〔2017〕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