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3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创业创新
镇人社财发〔2022〕15号
镇 财 社〔2022〕9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来镇创业创新,量质并举打造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广阔、带动就业显著的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现开展2022年度镇江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推荐工作。请各地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镇江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镇人社发〔2021〕74号、镇财社〔2021〕182号)中明确的申报标准,在7月10日前完成申报、评估工作,报市人社部门进行复核。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文认定。
市人社局联系人:王静,联系电话:(0511)89886965,电子邮箱:zjcy0511@163.com,地址:市解放路18号;
市财政局联系人:林芬,联系电话:(0511)80909923。
附件:镇江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指标解释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附件
1.各项指标统计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其中:毕业5年内《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含)后,创业主体注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含)后。
2.国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开放大学、远程教育等教育部认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3.国(境)外大学毕业生指取得国(境)外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毕业生。
4.合法拥有者,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5.申报人需提供个人承诺书(承诺登记注册至申报年度上年末实际出资额)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截至申报时的验资报告。
6.带动就业人数指在创业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人数,含创业者本人。其中,带动在校生就业应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