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5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贯彻《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制定发布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二是优化我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去年修订的我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侧重从轻或者从重的控制,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未作出明确规定。适用规则及指导清单,通过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执行依据,统一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标准,对我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形成有效补充。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当前,社会关于行政机关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存在较大呼声。省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宽严相济,更多地对企业采取批评教育和指导约谈等措施,使企业切实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制定适用规则,合理把握了处罚和教育之间的平衡,能更好实现执法目的,让执法既合法理,又合情理。
二、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
二是坚持正确导向。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推行轻微免罚与杜绝执法“宽松软”相结合,避免产生“鼓励轻微违法”的误导,正确引导当事人守法守规守信。
三是坚持程序规范。对当事人符合免罚情形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然要予以告知、责令改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三、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一致,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经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水行政处罚。
二是界定“初次违法”。《行政处罚法》对“初次违法”没有明确定义。经综合考虑,并借鉴外省、其他行业做法,适用规则提出“执法人员通过有关执法系统等进行查询,经查询当事人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三是制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本次发布的《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清单》共13项,涉及河道管理领域6项,水资源领域5项,水文领域1项,水土保持领域1项。
四是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条件。指导清单中每个免罚事项,都明确了相应的适用条件,例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才能不予行政处罚。
五是规定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5个方面,如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资源保护,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