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监督管理
各区工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带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的通知》(苏财工贸〔2024〕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保障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重点工作推进的政府引导性、扶持性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以中央财政拨付额度和进度为限,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不同类别项目之间资金可相互调剂、统筹使用。具体使用方式包括奖补、奖励、政府采购等。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包括按要求参与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完成数字化改造的智能电网、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3个试点细分行业工业中小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经公开遴选参与我市试点的数字化服务商,以及为我市提供相关支撑服务的专业咨询、审计、监理等单位。奖补对象申报奖补资金须满足本细则规定的奖补项目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绩效导向”的原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导向。
第六条 本细则奖补内容如与市级已经出台的其他财政扶持政策存在重叠,可按就高原则进行申报,市级预算资金不予重复奖补。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本奖补资金。
第七条 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细则的组织实施。鼓励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出台本区域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专项配套政策。
第二章 奖补项目类别、标准和基本条件
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包括:试点企业奖补、优秀服务商奖励、第三方支撑服务采购等三个类别。
第八条 试点企业奖补类项目
(一)奖补标准
按照“总量控制、分批申报、退坡奖补”原则,对试点企业实施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根据试点期内项目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奖补。
1.对实施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试点企业进行普惠性奖补。其中,第一批试点企业奖补比例不超过改造实际投入的50%,每家企业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二批试点企业奖补比例不超过改造实际投入的40%,每家企业奖补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对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四级的试点企业,在前款普惠性奖补基础上,每家企业再追加奖补20万元。
3.项目实际投入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并提供相关数字化改造实施方案、购置合同、发票等凭据:
(1)软件投入:须为与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密切相关的软件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安全生产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业务系统(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等)。
(2)技术投入: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安全评测服务等。
(3)配套硬件投入:主要包括以购置形式添置的承载软件业务系统应用的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不包括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二)基本条件
1.试点企业奖补类项目申报主体,须为纳入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范围的工业中小企业。
2.试点企业须在试点期内实施并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各项系统解决方案已部署实施、功能完备可正常使用,且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评价。
3.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奖补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优秀服务商奖励类项目
(一)奖励标准
对入选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各类优秀服务商,根据服务企业数量和成效,按照服务商与试点企业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服务商对应单个企业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服务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纳入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名录的各类服务商,在资源整合、系统集成、生态协同等方面具有较强综合服务能力,与试点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通过集成使用“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服务支撑试点企业完成改造项目实施。
2.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服务改造试点企业应不少于10家,试点企业均须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且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验收和评测。
3.申报主体能够自主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一站式产品交付服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不低于2000万元,且“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被10家以上试点企业购买使用、正常运行。
第十条 第三方支撑服务采购类项目
(一)资金使用方向
1.试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遴选基础条件完备、具有长期运营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建设运营集“试点企业和服务资源申报管理、项目申报、供需对接、应用服务、过程监管、绩效评价”等功能为一体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公共服务平台。
2.试点服务支撑
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工作,全过程、体系化开展顶层方案设计、标准制定、专家团队组建、项目组织管理、数字化服务商征集、“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遴选、标杆打造、供需对接、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活动以及试点验收准备等支撑工作。
3.数字化水平评测
依据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等标准,聘请第三方机构面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给出评测等级并出具报告。
4.试点监理
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质量监督管理、出具评价报告,并协助城市试点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价。
(二)基本要求
1.项目招标。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要求,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分别遴选确定试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服务支撑、数字化水平评测、试点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2.服务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编制服务实施方案,确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事项,精心组织策划实施,确保各项支撑服务取得实效。
3.验收评价。第三方服务机构承办的各项活动实施完成或者项目最终成果提交后,应及时通知采购人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资金结算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结合试点要求和实际需要,第三方支撑服务采购类项目可视情进行合并整合,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一揽子配套服务。
第三章 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奖补类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立项。试点企业通过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字化改造项目立项登记,登记内容须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计划、资金投入等。
(二)水平评测。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具备数字化水平评测基本条件后,通过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数字化水平评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批组织第三方评测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版本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并出具报告。
(三)申请验收。试点企业获得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报告后,通过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包括数字化改造项目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区(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验收。
(四)组织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进度,适时发布项目验收通知或提示单,由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财务、技术等方面专家对本辖区范围内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过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验收意见。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验收通过企业名单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五)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前四款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报送的验收通过企业名单开展抽查复核,按规定标准统一测算后,将奖补资金切块拨付至各区(国家级开发区)。
(六)审核公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拟支持试点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核和社会公示。
(七)资金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优秀服务商奖励类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每年数字化服务商工作推进情况,分批次开展优秀服务商奖励项目申报。数字化服务商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通过南京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提出优秀服务商奖励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资金兑现。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组织优秀服务商奖励类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和资金兑现,开展第三方支撑服务政府采购,委托、监督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评审、监理等工作,提出试点企业奖补类项目奖补资金切块安排意见。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试点企业奖补类项目验收、审核公示和资金兑现,同时配合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奖补资金安排提出审核意见,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绩效评价。各区(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奖补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配合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获得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项目奖补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依法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经核实具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的申报主体,依法依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奖补资金的一律追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最新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