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应对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点赞

收藏

转发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0〕10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0〕4号)、《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人社〔2020〕14号)等文件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帮助职工尽快适应岗位,助力企业稳岗保产和社会安全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新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低保对象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未就业高校毕业大学生等重点群体以及疫情结束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宁务工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

1.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无严重失信记录的用工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

2. 严格执行省、市有关企业复工复产的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

二、培训组织实施

1. 企业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工作实际,采取网络课程、师带徒、岗位实操等形式组织开展不少于24课时的以工代训培训和考核(附件1),并将疫情防护、安全生产等知识纳入培训课程。

2. 企业自主确定以工代训的考核方式,可采用岗位任务考核、综合评定等形式评价参培学员培训效果(成绩),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补贴申领流程

1. 备案申报。企业应于培训前4个工作日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向区人社部门(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申报备案,并在线提交以工代训课程表、职业培训学员名册(附件2)等材料。

2. 补贴申领。培训结束后,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区人社部门(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并在线提交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以工代训考核情况表(附件3)、加盖企业财务章的收据或税务发票、相关培训图片、视频或简报等材料。

3. 补贴支付。经区人社部门(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市人社部门将补贴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生产任务重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报的,可先开展以工代训,并自行留存相关培训档案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行补办申领。如遇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请及时与市、区人社部门(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联系(附件4)。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以工代训应急预案。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完善培训、疫情防控、消防等应急预案,创造条件设置相应隔离区域,准备疫情防控物品和消防用品,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消防安全措施。

2. 各区人社部门(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应加强政策宣传,主动作为,重点为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五、其他事项

1. 以工代训补贴与岗前培训奖补、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

2. 不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9〕21号)规定执行。

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南京市企业以工代训培训和考核方案

2. 南京市职业培训学员名册

3. 南京市企业以工代训考核情况表

4. 南京市、区企业培训工作联系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附件: 1. 南京市企业以工代训培训和考核方案.docx 2. 南京市职业培训学员名册.xls 3. 南京市企业以工代训考核情况表.xls 4. 南京市、区企业培训工作联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