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水电气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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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水电气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24〕4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770号文”)等法规制度,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水电气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依法必招范围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和“770号文”要求,执行依法必招的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2.非依法必招的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非依法必招的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4.依法必招的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或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招标,各中心应当为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便捷服务;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招的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5.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6.依法必招的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7.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招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三、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8.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原则,落实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其中实施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按照《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确定招标人主体资格。

9.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

10.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11.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四、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

12.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工程建设项目中涉水涉电涉气工程(含前期迁改工程),按照项目所归属的行业分类,由相应的建设、交通、水务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单独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其中水务工程由水务部门负责监管,电力工程(不含国网公司出资项目)、燃气工程由建设部门负责监管。

13.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电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