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8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一、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在线填报并上传佐证材料。
三、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
(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四、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010-68209142、010-68209141、010-68209153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