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7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一、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本决定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 本决定施行前已开通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在2022年 月 日 前可继续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卖A股。2022年 月 日后,上述投资者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