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经研究,现对《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84号)所规定的提交材料方式做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需要办理转所手续的资产评估师,请自行在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转所手续,并填写苏财工贸﹝2017﹞84号文件所附的“附件3-2”。
二、对于需要先行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的机构(如办理登记备案或部分变更备案),机构应在办理转所手续后,将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纸质备案材料寄送到江苏省财政厅;对于不需要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的机构(如注销备案或部分变更备案),机构可直接将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纸质备案材料寄送到江苏省财政厅。机构所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补正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省财政厅联系人:魏莎; 电话:025-83633107;
材料寄送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 江苏省财政厅 工贸发展处
电子邮箱:2960388717@qq.com